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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股票、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要求、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并有望进一步降低、结构性存款将有专门监管规定……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2个多月后,昨日(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相对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部分环节对私募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有所放宽。
信息披露进一步区分
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设定了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的意见和建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范围上有所放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方面的产品可投资范围界定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相对而言,在《办法》明确下,理财产品对这两类市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可投资的范围更广,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也就是说,比如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也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此外,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办法》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
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针对此表述为“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限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时限上明显放宽。征求意见稿在这部分的表述为: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私募理财产品销售引入
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在压力测试方面,《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单独针对公募理财产品,而是: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可见《办法》在压力测试方面的要求相对于征求意见稿趋于放宽,不是对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全部要求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压力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财产品认购上,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仅针对公募理财产品提出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区分公募和私募,而是统一要求加强认购环节的管理。
特别是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办法》明确对公募理财产品提出相应要求: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对应表述,但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一视同仁。
由此可见,《办法》对这一环节的要求也缩小了产品范围,体现为监管对私募在这一环节的要求有所放宽。
不过,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办法》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办法》在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未来需关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现已处在起草阶段。《办法》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但通过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开展方式尚未细化。关于允许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相关要求将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二,为更好地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善并适时发布实施,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记者|张寿林编辑|姚祥云 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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