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7日电 美丽生态7日晚间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号)。
经查明,美丽生态、佳源创盛(美丽生态控股股东)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相关事项
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0月11日期间,佳源创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佳源”)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中,2022年5月9日,佳源创盛及浙江佳源持有的125559709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31%,累计超过5%。次日,美丽生态董事长陈飞霖、时任董事会秘书念保敏知悉前述股份冻结事项。
此后,佳源创盛及浙江佳源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陆续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登公司”)查询获悉相关冻结事项。佳源创盛要求美丽生态暂不披露上述冻结事项。2022年7月19日起,美丽生态陆续向佳源创盛发函11次,以核实相关股份被冻结情况,10月21日,佳源创盛回函确认。10月22日,美丽生态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冻结事项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
2022年5月6日,美丽生态与其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丽生态建设”)、福建省锦顺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锦顺祥”)、贵州亿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贵州亿百达”)签署《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公司位于深圳市振兴路的框架结构标准厂房代为抵偿美丽生态建设对福建锦顺祥、贵州亿百达的债务。该项交易将产生资产处置收益2160.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5.06%。公司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披露。
深圳证监局认为,美丽生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美丽生态董事长陈飞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知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在控股股东的指使下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未对债务重组事项信息披露标准予以合理关注;时任董事会秘书念保敏知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未对债务重组事项信息披露标准予以合理关注,二人是对美丽生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周成斌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债务重组决定,对相关信息披露标准未予关注,是对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债务重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源创盛作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要求美丽生态不披露相关股份冻结事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沈玉兴作为佳源创盛董事,决策要求美丽生态不披露相关股份冻结事项,是对佳源创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圳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沈玉兴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陈飞霖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5.对念保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对周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美丽生态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资料显示,美丽生态以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工程建设为核心业务,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多项专业资质。
截至8月7日收盘,美丽生态跌2.84%报1.71元,总市值20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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