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规周报(第84、85期)丨香港证监会冻结十家券商部分账户内资产,冠农股份、弘信电子因财务数据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证券合规周报(第84、85期)丨香港证监会冻结十家券商部分账户内资产,冠农股份、弘信电子因财务数据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2023年05月05日 23:50 21世纪经济报道

监管要闻

三部门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

中基协:公募机构应摒弃短期导向、规模情结和排名喜好,探讨完善投资者获得感衡量指标

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销售业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

会议指出,公募行业迈入提质增效阶段,行业机构应摒弃短期导向、规模情结和排名喜好,逐步建立长期可持续的销售业务发展模式,并利用委员会平台优势加强行业交流,积极开展业务研究工作。一是研究优化销售业务激励机制和销售费用模式,探讨完善投资者获得感衡量指标,推动以投资者为核心的考核机制落地;二是研究投资者行为,帮助销售机构了解基金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有的放矢地引导基金投资行为;三是通过分享行业最佳实践经验、加强机构间协作交流等方式,传递长期考核理念。

香港证监会向十家证券行发出限制通知书冻结与疑似社交媒体“唱高散货”骗局有关的客户帐户

4月2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十家证券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理或处置31个交易帐户内的某些资产。这些资产与一宗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涉及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的股份的疑似社交媒体“唱高散货”骗局有关。该十家证券行分别是: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华富建业证券有限公司、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帝国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力高证券有限公司、辉立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库证券有限公司、盈立证券有限公司、华盛资本证券有限公司及微牛证券有限公司。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ST越博(300742.SZ):因信披不及时,收警示函

4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贺靖、钟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江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信息。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越博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占江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贺靖作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钟孟光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应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ST碳元(603133.SH):因信披不准确,收警示函

4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 江苏证监局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未充分识别固定资产减值迹象并及时计提减值准备。二、部分设备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导致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绝味食品(603517.SH):因现场检查中发现多项问题,收警示函

4月28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绝味食品、戴文军、彭刚毅、彭才刚、王志华、王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转让协议。2.未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4.经营性占用公司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戴文军、原董事会秘书彭刚毅对上述第1项至第4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王志华对上述第1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王震国对上述第2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原财务总监彭才刚对上述第4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冠农股份(600251.SH):因年报虚增收入等问题,收警示函

4月26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弘信电子(300657.SZ):因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收警示函

4月25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二、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等人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任职期间内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证券公司

恒泰证券:一营业部个别员工利用自媒体从事违规活动,收警示函

4月27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个别员工利用自媒体从事违规活动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基金/投资公司

苏州美鑫:因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收警示函

4月2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苏州美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苏州美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名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公司名称、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后,公司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天鼎:因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三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4月24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人员资格方面

经抽查,公司2022年1月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为17人,2022年12月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17人,但公司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二、制度建立及执行方面

公司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人员培训方面

公司未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杭州康绛:因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等问题,收警示函

4月2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康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杭州康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二、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三、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未对投资者做冷静期回访,由非公司员工办理基金合同签署。

四、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因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多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省分行及部分下辖分、支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川大决策:因合规管理、风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5月4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二是个别员工存在误导性宣传情形;三是公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深圳德讯:因营销过程存在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5月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营销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运用单一客户案例、客户感谢视频进行展示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二是个别销售人员面向客户推介产品时有误导性表述;三是个别员工自行裁剪经公司审核的营销素材对外发送;四是合规人员对于营销素材的审核留痕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作者:王媛媛,卢陶然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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