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4月18日 04:0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红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计198.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进行,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3日的通知时限,会议通知已于 2023年4月17日以通讯或口头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通讯方式出席董事1人)。

会议由董事长杜江华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阮佳林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因工作原因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阮佳林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16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886,026股的35.6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900,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886,026股的26.3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268,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886,026股的9.344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268,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886,026股的9.34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886,026股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268,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886,026股的9.344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严日理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165,04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65,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严日理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165,04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65,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严日理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165,04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65,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敖华芳、曾雪荧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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