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因“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七项违法行为类型,被给予警告,合计并处81.6万元罚款。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
4.违反国库科目使用规定;
5.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另外,时任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石学鹏,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对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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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3.03亿元,淄博康鼎物流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10.17%;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与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为第二大股东,均持股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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