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年12月14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运通”或“承租人”),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或“乙方”)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10,08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06,456.2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京运通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债权人”或“甲方”)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浙银金租基于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宜,经公司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乐山京运通70.00%的股权,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高新投”)持有乐山京运通30.00%的股权。公司作为乐山京运通控股股东,对乐山京运通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乐山高新投不参与乐山京运通的日常经营管理,故仅由公司提供担保,乐山高新投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十字街10号

  3、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4、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截至2021年12月31日,乐山京运通资产总额433,824.15万元,负债总额110,018.06万元,净资产323,806.0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5.36%;该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278.83万元,净利润-6,260.6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乐山京运通资产总额582,103.15万元,负债总额236,214.50元,净资产345,888.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0.58%;该公司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66,136.69万元,净利润21,481.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乐山京运通70.00%的股权,乐山高新投持有乐山京运通30.00%的股权。乐山京运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本合同中关于保证的内容

  1、主债权本金金额:10,08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双方特别约定: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自行处分租赁物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上条约定的期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参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故仅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同意公司担保预计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1.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7.9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1.67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7.92%,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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