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2-13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22年12月8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 破 285 号),裁定批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收到重整投资人款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每天新能源”)、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资产”)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重整投资人应向公司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其中:深圳高新投支付180,000,000.00元,海南每天新能源支付165,000,000.00元,招商平安资产实际投资并享有控制权的深圳市招平协进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138,150,000.00元(重整投资人此前已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
2022年12月13日,公司管理人告知公司,管理人账户已收到深圳高新投支付的重整投资款168,750,000.00元、海南每天新能源支付的重整投资款154,687,500.00元和深圳市招平协进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的重整投资款129,712,500.00元。鉴于重整投资人此前已支付的保证金按照《重整投资协议》自动转化为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投资协议》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后续,公司将按照《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积极推进债权清偿、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执行事项。
二、 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博天
股票代码:6036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801-01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天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天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
注册资本:1385210.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经营期限:1994年12月29日至2044年12月29日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楼
联系电话:0755-828524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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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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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持股数量为深圳高新投、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截至2022年12月9日)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博天环境破产重整,通过重整投资认购新股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债权人将通过博天环境重整计划的偿债方案获得公司股份,具体获得股份数将以法院裁定最终债权金额后根据其选择的偿债方案核算的结果为准。除此之外,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博天环境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博天环境股份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博天环境股份60,000,000股,占博天环境总股本的6.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2年12月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2)京01破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博天环境重整计划。根据博天环境重整计划,博天环境以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总股本约4.15亿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3.2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550,711,745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 160,000,000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390,711,745股用于清偿债务。
深圳高新投作为博天环境重整投资人之一,通过认购获得博天环境股票60,000,000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2年4月13日,博天环境债权人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博天环境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2 年 4 月 21 日,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博天环境启动预重整。
2022 年 4 月 29 日,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2 年 6 月 29 日,博天环境披露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2 年 7 月 27 日,博天环境临时管理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整投资人评选,经评选确定由深圳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安资产共同组成的投资人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
2022 年 8 月 16 日,博天环境及其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深圳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安资产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 年 11 月 7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管理人。
2022年11月25日,博天环境及其管理人与招商平安资产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年12月8日,博天环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2年12月8日,博天环境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85号),裁定批准博天环境重整计划,并终止博天环境重整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天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博天环境战略与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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