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2405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周立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0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237,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9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4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4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39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7%;反对8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8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云涵律师及李英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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