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2年7月20日
2、首次授予登记人数:102人
3、首次授予登记数量:717.50万股
4、首次授予价格:6.5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议案。2022年7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7月4日。
(二)授予价格:6.55元/股。
(三)授予数量:717.50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102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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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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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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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指标均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响净资产的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度及次一年度的考核计算范围。
3、本激励计划以申银万国行业一级分类为基础,公司现属于“石油石化”行业(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时,应当以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情况及其数据作为依据。
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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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的一致性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筹资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4日,本次授予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六、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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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每股收益调整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上述总股本计算,公司202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约为0.208元/股。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11日出具《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2]0079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7月9日止,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货币资金人民币46,996,542.2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7,175,000.00元,股本溢价39,821,542.20元扣除发行费用217,924.53元(不含税)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截至2022年7月9日止,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306,325,255.00元,股本人民币306,325,255.00元,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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