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年07月14日 05:4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投资”)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累计27,045,004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35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下一步,中通投资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并以此为戒,规范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和股东的沟通联系及相关规则的宣贯,确保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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