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年07月05日 05:4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95,530,599.17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请求金额)、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等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中船九院”)因与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313号,以下简称“原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1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3、临2021-066)。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本案上诉人二审诉讼请求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联合体关系,共同自山东阳光投资处合法地承包本项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转包,进而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施工合同关系发生在被上诉人和山东阳光投资之间,上诉人不是本项目的发包人或转包人,不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2、一审法院将部分被上诉人举证不能的工程造价争议认定为可另行解决,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3、一审法院判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二审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用等诉讼相关费用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请求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6)。

  三、二审民事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民终955号),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中船九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32元,山东阳光投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932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裁定内容,公司认为,本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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