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1
转债代码:123135 转债简称:泰林转债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7月4日(星期一)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大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089,52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68.65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08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68.6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4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07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入区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089,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徐成珂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4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2022年7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089,52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5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082,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4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入区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7,089,5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经办律师:劳正中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徐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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