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由: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 涉案金额:不涉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5595号和(2020)粤03民初5596号)。根据该两份裁定书,就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司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一〔案号:(2020)粤03民初5595号﹞的基本情况
科诺桥公司以公司相关电磁屏蔽膜产品侵害了其第ZL201210558375.0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1210558375.0号发明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判令深圳市程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案件二〔案号:(2020)粤03民初5596号﹞的基本情况
科诺桥公司以公司相关电磁屏蔽膜产品侵害了其第ZL201220710157.X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122071015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判令深圳市程泽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裁定情况
1、案件一〔案号:(2020)粤03民初5595号﹞的裁定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5595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案件二〔案号:(2020)粤03民初5596号﹞的裁定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559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深圳科诺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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