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年02月16日 01:34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创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1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宋才俊先生因防疫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与本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吕毅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独立董事史敏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及成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赵晓东先生担任召集人,成员为:李捷先生、宋庆荣先生、陈子雷先生、吕毅先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史敏女士担任召集人,成员为:宋庆荣先生、唐晓岚女士、陈子雷先生、吕毅先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子雷先生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赵晓东先生、吕毅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公告编号:2022-011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长宁区娄山关路85号A座2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赵晓东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宋才俊先生因防疫原因请假;独立董事吕毅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胡宏春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增补宋庆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相同。

  2、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增补韩承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相同。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868,459,428股增加至883,527,428股,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临2022-008号公告。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三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志强、欧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欧龙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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