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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晚间,新潮能源(维权)(600777,SH)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15.94亿元,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在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新潮能源8日早盘大幅低开逾9%,盘中震荡上涨。截至收盘,新潮能源报收2.17元,跌1.36%,最新市值为147.6亿元。
而最新数据显示,该股股东人数为23.13万户,估计今晚部分投资者将难眠了。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月8日晚间,新潮能源公告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公告显示,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新潮能源表示,公司关注到该案件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案件所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此外,新潮能源称,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预计2021年实现净利润8.5亿
该案件源于2017年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告显示,2017年6月27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新潮能源就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承担35.82亿元的差额补足义务。2020年11月23日,广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农商行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新潮能源、ST中捷(维权)、ST德奥、金志昌顺、李丽云、蔡红军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以及第三人国通信托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华翔投资向原告广州农商行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亿元;分别判决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金志昌顺在其所持有的3.43亿股新潮能源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内对华翔投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证券日报报道,新潮能源相关人士表示,该案件所涉及的违规担保发生于2017年,时任公司董事长为黄万珍。经自查,该对外担保从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公司也从未发布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该担保系违规担保。2021年新潮能源已就该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受案回执》。除此案外,2017年,新潮能源还为恒天中岩提供了近7亿元的违规担保,同样是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本次判决的影响,新潮能源表示,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尽管历史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但公司业绩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1月26日,新潮能源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0亿元,业绩强劲反弹,实现扭亏为盈。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证券日报、上市公司公告
责任编辑:李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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