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2-008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沪0115民初6448号)和《传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编号为“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21年8月26日,原告董事会秘书郑维接到浙江监管局监管员电话告知编号“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的存在,要求原告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于2021年8月31日到浙江监管局面谈。2021 年 9 月 29 日,原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浙证监公司字【2021】96号《监管问询函》涉及该《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担保责任承担问题,于2021年10月14日对《监管问询函》进行了回复。上述《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购被告一持有的武城县悦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原告查询公司内部用印记录、携带印章出公司盖章记录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原告未发现与《保证合同》有关的用印审批流程及用印记录,亦未发现留存的相关文件,该《保证合同》未经原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合同》未经过原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编号为“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号:(2022)沪0115民初6448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姓名: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单位或住所: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30号三楼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
应到处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本部第十七法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3、《传票》。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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