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2021年12月31日 04:21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1-115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21年12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21-107)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50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正启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68,777,847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729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7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23,891,86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480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21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885,983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486%。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6,269,07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03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6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1,383,091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654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21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885,983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486%。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92,508,773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826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92,508,773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8263%。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正启先生、何家乐先生以网络方式出席了会议。本公司监事熊波先生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吴三强先生列席了会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对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进行调整的议案》。

  ■

  上述两项议案,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资本(香港)集装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燕华、李梅丽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李梅丽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14:50起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潘正启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3,891,8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4809%(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885,98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486%(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A股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公司委任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之一,同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项,其中第2项为特别决议案。具体如下:

  1、 审议《关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对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进行调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决议案均已对A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记票。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胡燕华

  经办律师:李梅丽

  负责人:陆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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