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5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5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年10月30日 04:31 证券时报

原标题: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5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设备采购款52,436,550 元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数为-1,200万元左右(未考虑违约金、所得税影响)。本诉讼案件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且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于2020年9月18日就其与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此案件。2021 年8 月12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近日,网新系统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621号),裁定被告内蒙古中盾支付网新系统设备采购款52,436,550 元及违约金12,566,943.60 元(暂计至2020 年9 月22 日,以52,436,5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0年9月18日

  受理时间:2020年9月22日

  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日,网新系统与北京中盾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盾就“平安首府”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的设备采购事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内蒙古中盾向网新系统采购前述项目所需设备,合同暂定价款6,90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内蒙古中盾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再次签订《设备采购合作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采购合同中的支付款及设备供货等相关事宜作出进一步明确。此外,前述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还另就双方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其它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前述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网新系统依照约定,在收到内蒙古中盾的书面指示后,向第三方(供货方)支付相应的设备款,供货方在收到网新系统支付的相应款项后,依据设备清单向内蒙古中盾提供了全部所需设备,并经内蒙古中盾书面验收。2018年1月,经审计结算,内蒙古中盾确认“平安首府”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设备采购结算价为52,436,550元。根据前述补充协议第二条2.2款的约定,内蒙古中盾应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经审计后实际发生的全部款项,但内蒙古中盾却一直未能按约支付。

  故此,网新系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网新系统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62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52,436,550元,并支付违约金12,566,943.60元(暂计至2020 年9 月22 日,以52,436,55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被告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务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35,088.52元及律师费600,000 元;

  3、被告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对被告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综合考虑项目毛利和应收款回收风险,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数为-1,200万元左右(未考虑违约金、所得税影响)。本诉讼案件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且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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