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精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精诚”)于近日收到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黄圃罚字[2021]6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8月27日,中山市黄圃镇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中山精诚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中山精诚的臭气浓度排臭气放浓度下风向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新扩建改建标准,甲苯和二甲苯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根据《中山市环境生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一“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则类”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山精诚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中山精诚在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刻采取了整改措施,通过改装活性碳箱及调整废气排放系统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影响,并组织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对废气排放进行规范管理。此外,公司将督促中山精诚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和环保责任体系,从员工环保意识培训教育宣传、现场定期监督检查等方面着手,不断强化全员环保责任意识。
三、对公司影响
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1、《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黄圃罚字[2021]603号)。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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