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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惊!员工被拘留手机关机联系不上,遭解雇要求公司赔偿2.6万,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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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L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入职XX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5月14日,L某某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L某某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公司一周后再联系L某某,L某某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2018年5月31日,公司以L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L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日,L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05元。
经仲裁裁决,对L某某请求不予支持。L某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L某某未上班并非出于自身原因,公司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争议在于L某某被拘留期间是否构成旷工。
对此,L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期间L某某未上班并非出于L某某自身原因,且2018年10月1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此外,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L某某因该案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基于此,L某某并不存在无故不出勤的情形,不符合旷工的构成要件,故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据L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支付L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16.65元。
依据规定,判决公司支付L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16.65元。
不过,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L某某未上班且没告知公司真实原因,算旷工。
二审判决:L某某未告知公司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逾十日未出勤,公司解除不违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L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期间L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并非L某某的个人意愿。但是,2018年5月14日L某某在还未被拘留,刚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时候,曾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此时,L某某并未将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一并告知公司。
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知晓L某某被拘留情况,L某某自2018年5月21日起逾十日仍未正常出勤,且在可以的情况下未说明合理理由,公司在无法联系到L某某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L某某劳动合同,难谓违法。L某某关于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L某某却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L某某的劳动合同不违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L某某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L某某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应依约支付报酬等。L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至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向公司告知情况。公司在无法联系L某某,不知L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来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规定解除了与L某某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违法,本院予以认可。
L某某主张公司应主动调查,即使不调查也应意识到只有被公安机关羁押,才是L某某不来上班的唯一可能,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L某某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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