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09月30日 05: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29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或上市公司)自查,截至2020年末,郑州煤电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6.38亿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上述资金占用事项,郑州煤电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郑州煤电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时任董事、总经理张海洋,时任副总会计师余鑫,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煤电及于泽阳、张海洋、余鑫、陈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已及时启动整改工作,并将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完善内控制度,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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