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作主惹怒客户?东吴基金为1.5亿元信托产品换券“搭桥“牵出多只债券暴雷内幕丨局外人
记者丨冯赛琪(实习) 张晓云
出资1.5亿元买入一只信托产品,却由于担任投资顾问的基金公司擅自作主,答应其他公司的“换券”要求,换来一堆“垃圾债券”,随着这些债券相继暴雷,导致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下称耐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巨大。
2020年12月,耐斯特公司将投资顾问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吴基金)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判决书显示,耐斯特公司诉称,为满足A资产管理公司、B财务咨询公司和C公司的资金募集业务需求,耐斯特公司作为次级受益人,出资人民币1.5亿元,购入了A、B两公司指定的一款信托产品,全称为“外贸信托-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汇鑫信托计划),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发起设立,东吴基金担任投资顾问,为汇鑫信托计划规划一系列的产品购买行动。
但令耐斯特公司没想到的是,A、B两公司没有进行正常的资金募集操作,而是利用汇鑫信托计划暗渡陈仓,通过“换券”的操作方式为C公司募集资金。
在“换券”操作中,A、B公司与东吴基金里应外合。首先,A、B两公司找到要“换券”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东吴基金向外贸信托出具投资建议,用汇鑫信托计划资金购买其他中介机构债券;最后其他中介机构再认购C公司的债券。
这一操作过程的关键一环是东吴基金。作为汇鑫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东吴基金手握大权,原则上应对委托人利益负责;但私底下与A、B公司合作,助推“换券”计划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外贸信托官网显示,汇鑫信托计划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成立。次日,A公司与D公司就签订了“换券”协议。
双方签订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显示,2018年7月6日,A公司以汇鑫304号信托资金购买海科、鲁胜、金玛、精功等债券,同时约定D公司在一年后收回上述债券。经耐斯特公司对比发现,2018年7月6日,汇鑫信托计划的交易明细与A、B两公司换券交易要素完全一致,而作为汇鑫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耐斯特公司,却是在A、B公司向C公司索要服务费时,才知道这一事情。
但在“换券”过程中,有多只债券相继暴雷。“18鲁胜01”、“17金玛03”、“17精功05”、“18海科01”这四只债券未按约定被收回,前三只相继暴雷违约。另外,换至汇鑫304号信托的“18国购01”、“18国购02”也暴雷违约,使信托资金遭受巨大损失。耐斯特公司称,A、B两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换券时,其目的只是为完成资金募集需求赚取利益,不考虑任何资金风险。
另外,耐斯特公司认为东吴基金非但没有坚守诚信原则,履行投资顾问责任,反而受到A、B公司操控,致使委托人的资金遭受巨大损失。因此,要求东吴基金赔偿其资金损失1亿余元。
上海市金融法院查明,在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中,对出现的任何争议已有约定,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耐斯特公司虽未与东吴基金直接签订合同,但《信托合同》中对东吴基金作为汇鑫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予以明确列明,且耐斯特公司向东吴基金主张的诉请事项均系东吴基金基于《投资顾问合同》而对外贸信托所负之义务。
因此法院判定,两份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该案应由仲裁管辖,驳回了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的起诉。
耐斯特公司官网显示,其前身是东营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2010年更名为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王敏。据天眼查APP数据,目前,中国万达集团是耐斯特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到96.34%。
天眼查APP显示,东吴基金成立于2004年9月2日,注册资本1亿元,发起人东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兰生、江阴澄星实业集团分别持股49%、30%及21%。此后经过股东变更,目前股东结构为东吴证券、海澜集团持股70%、30%。
作为一家老牌基金公司,东吴基金在过去的表现可以用“低迷”来形容。Wind数据显示,公募基金规模增长自2018年以后上了快车道,在三年的时间内整体规模大涨77%,堪称“黄金时代”。但东吴基金的规模却犹如原地踏步,近三年仅仅增长了30亿,达到262亿,增长幅度为12.93%。
本案一审裁定由仲裁管辖,未有最终判决结果,界面新闻将继续关注此案后续进展。
此外,本案还侧面反映出债券结构化的发行乱象。近年来,债券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多个规则政策,扼制债券恶性发行、交易行为的发展。
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司债券发行进行规范,指出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关联方认购债券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应当报价公允和程序合规,以及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债券的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今年2月,证监会出台的修订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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