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1年08月17日 02:40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博文

  2021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3,650,293.4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105)。根据【(2019)沪0106民初4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465万元(详见公告:2021-003)。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执132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694,750元。执行费人民币49,347.50元。

  2、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裁定

  案件概述: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2021)京04民特500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技术服务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驳回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2)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73民初416号】(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项192,000元,由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具体如下:1)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2)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4)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账号:545 *** *** 864;

  (4)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2019年4月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无其他争议。

  4、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73民初417号】(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项168,000元,由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具体如下:1)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2)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4)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账号:545 *** *** 864;

  (4)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无其他争议。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

  申请人: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155号】,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合同款65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以65万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应付合同款的利息22,225.4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直至被申请人还本付息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以上暂共计692,225.40元。

  2、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49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849,750元;

  (2)本案律师费52,9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50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859,500元;

  (2)本案律师费53,5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4、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51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722,550元;

  (2)本案律师费45,35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4,360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5、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偿付英龙商务大夏1401单位双倍租赁保证金3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49例

  ●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5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7,960,344.6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9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8,966,483.84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7,974.52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8月1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56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6,743,712.86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殷承良、朱晓东、梅惠民;1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2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1,632元、交易税费23.26元、利息84.33元、共计11,739.59元;

  (2)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2,156,444.05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62,477.8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中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合计2,313,051.42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8月1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30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新增涉案金额为8,327,493.42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蒋志伟、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29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涂国身 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 被告十四:梅惠民 被告十五:杨建平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0,803.2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259,718.28元、佣金损失为130元、利息损失为955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六名董事、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59,718.28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29.86元,以及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59,848.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就该项责任,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2.05元、公告费人民币700.00元,共计人民币5,912.05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涂国身共同负担(被告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在人民币118.24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478.01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66,690.14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232号】等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066,715.79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45.13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2,9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49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5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7,960,344.6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9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8,966,483.84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7,974.52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3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3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编制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93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994,45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999,993.98元。承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33,939,994.1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9,059,999.8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4]48340013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使用资金人民币902,655,542.57元,其中2021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00元;募集资金累计取得利息收入人民币6,041,412.45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58,773.76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7,058,447.23元,其中尚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37,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8,447.23元,存放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宝路支行等专用账户中: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1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严格按照《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履行了相关审批与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5年2月13日,公司、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履行均未发生违规问题。

  三、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2,655,542.57元(含2015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232,155,073.66元及新增的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项目与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半年度没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半年度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年10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因王育华股权转让款案件(2019)沪0115民初50415号民事判决书冻结控制下扣划44,540.49元(详见公告:2020-018)。2021年4月1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宝路支行因张佳捷、李笑怡股权转让款案件(2021)沪02执44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冻结控制下扣划案件受理费164,102.50元(详见公告:2020-07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半年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9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21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1)详见2021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654 公司简称:ST中安

  2021

  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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