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 代销5亿元信托踩华夏幸福“暴雷”余波

招商银行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 代销5亿元信托踩华夏幸福“暴雷”余波
2021年08月16日 20:18 财经自媒体

  原标题:招商银行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 代销5亿元信托踩华夏幸福“暴雷”余波

  来源:银柿财经

  有着“零售之王”之称的招商银行被曝代销的集合信托计划出现实质性违约,据悉,这是招行信托代销首次面向自然人违约的事件。

  有媒体报道,招商银行代销的5亿元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君睿15号)至今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

  资料显示,君睿15号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是一年期集合信托产品,由大业信托发行,旨在为华夏幸福间接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提供流动性资金。

  8月16日午间,招商银行披露公告表示:将从维护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

  招商银行表示,华夏幸福出现债务危机以来,该行作为代销机构,与产品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保持高频沟通,敦促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要求其尊重受益人意见,召开受益人大会就是否加入债委会进行表决,争取优先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毛伟表示,在法律上,银行作为信托代销的服务方,不应该作为主要责任人,信托代销方一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要看招商银行在代销合同中是否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代理出了问题,直接牵涉到的是代销方的品牌信任问题。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孔聪认为:“除了要看招商银行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义务外,还要看在代销过程中是否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金融产品的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定,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应当承担适当性义务,即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如果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人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遭受损失,金融消费者可向上述两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次事件是华夏幸福“暴雷”余波之一,截止7月31日,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815.55亿元。

  据相关媒体报道,大业信托已经加入华夏幸福债委会,一切是以债委会的节奏为主在推进,公司已经尽到了受托人的职责,后续如果有进展,会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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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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