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6 月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769.59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相关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43.47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813.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750,0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7,316,135.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433,864.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将上述募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单位:万元
■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8,043.39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47,068.59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此外,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986号)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769.59万元和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3.47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3,813.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支付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共计43.47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将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做出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对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共计3,813.06万元。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专项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986号)认为,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屹通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986号);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4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背书等方式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750,0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7,316,135.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433,864.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将上述募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单位:万元
■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8,043.39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47,068.59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影响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本次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0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1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 意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769.59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相关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43.47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813.06万元。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出具《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986号)予以确认。
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986号)。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6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1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立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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