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8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2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建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54,073,5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41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154,064,0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39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2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股份3,395,5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9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5,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陶建伟先生、陶士青女士及金韫之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7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7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7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宋慧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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