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年06月01日 02:24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72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2019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0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3704号)。因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与被申请人浙江亿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亿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或“浙江康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珠医疗不服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审查申请的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490号11幢103-9

  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镇前街1号1幢201室

  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风荷院

  5、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6、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7、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8、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二、本次再审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公司与亿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浙江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浙江高院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67号),判决:1)解除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与公司于 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解除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于 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公司与江上、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关于〈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2)公司已支付给忆上投资、上枫投资的5,0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公司负担。

  因公司对上述判决存在异议,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述。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中珠医疗的全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共同承担。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珠医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号)。

  (二)再审申请人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具体请求如下:

  请求最高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改判驳回各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2019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0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73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起诉,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公司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为本案被告之一。截止目前,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2,992,8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93%。

  ● 涉案的金额:融资本金461,190,000元及其相关费用

  ●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案件处于原告起诉、尚未开庭的阶段,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函告,中珠集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传票,因中珠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集团”)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东方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2、被告一(公司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十七楼

  3、被告二: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13楼A座13-06房

  4、受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起诉,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中珠集团与东方证券先后签署《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201410版)》(编号:3172017111700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两方)》二份(交易协议一编号:2017112031700001、交易协议二编号:2017121531700002),中珠集团将其持有的中珠医疗无限售流通股119,728,000股股票出质给东方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交易业务。

  2018年6月26日,上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中珠集团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东方证券公司认为构成违约。2018年8月,德正集团作为抵押人与东方证券签署了《珠海市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为中珠集团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截止目前,中珠集团尚未偿还融资本金合计461,190,000元,质押证券(ST中珠600568)数量合计119,728,000股。

  (二)诉讼请求

  东方证券认为,中珠集团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融资本金合计人民币461,190,000元;

  2、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延期利息;

  3、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本金违约金;

  4、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利息违约金;

  5、判令中珠集团承担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6、判令东方证券有权就中珠集团质押给东方证券的共计119,728,000股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股票及其孳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诉请1至5所述本金461,190,000元及其延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东方证券有权对德正集团抵押的房地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诉请1至5所述本金276,060,000元及其延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中珠集团、德正集团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案件处于原告起诉、尚未开庭的阶段,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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