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生态”、“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1年4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绿茵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3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1,200.00万元(712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1,200.00万元(712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28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年11月11日至2027年4月29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优先使用回购库存股,不足部分使用新增发的股票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7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发行了7,12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1,2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1,2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511号”文同意,公司71,2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5月28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绿茵转债”,债券代码“127034”。
本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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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1、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998年11月,卢云慧、祁永、李永昌、张瑞花4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天津市绿茵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价格为1元/出资额元,注册资本100万元。
1998年11月18日,天津津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津通验字(1998)第1115号),对本次出资进行验证。大华会计师已对本次验资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15]003402号)。
1998年11月26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120193200136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绿茵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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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51号《关于核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方式,发行2,000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42.01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4,0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6,814.94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份变更为80,000,000股。
2017年7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485号验资报告。
3、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年4月24日,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8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160,000,000股。
2018年8月2日,天津中合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津中合诚验字(2018)第020号验资报告。
2018年8月13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4、2019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4月24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48,000,00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至208,000,000股。
2019年8月1日,天津中合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津中合诚验字(2019)第020号验资报告。
2019年8月6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5、2020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0年5月19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08,0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104,000,00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由208,000,000股增加至312,000,000股。
2020年7月23日,天津中合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津中合诚验字(2020)第007号验资报告。
2020年8月7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行业类别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以生态修复、市政绿化、环境治理和文旅融合业务为主。其中,生态修复包括盐碱化治理、荒山及矿山修复、河道治理、湿地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项目;市政绿化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绿化工程等。发行人目前已形成“规划设计一技术研发一苗木选育一工程施工一运营维护”的生态产业链全覆盖,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生态环境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发行人早期业务模式以承接传统景观项目建设为主,近两年,为适应环保行业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发行人以PPP、EPC、F+EPC等模式开展的业务比重逐年上升。行业定位由原有工程施工企业逐步向“工程+运维”双轮驱动的“园林+生态+文旅”领域综合运营服务商迈进。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绿茵生态总股本为312,000,000股,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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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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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71,200.00万元(712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
原股东共优先配售1,673,933张,即167,393,3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3.51%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1,200.00万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1,2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7、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673,933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3.51%;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深交所系统网上发行的绿茵转债为5,446,0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6.49%;网上最终缴款认购5,337,032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4.96%,放弃认购109,028张。此外,《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规定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网上申购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因此所产生的发行余额7张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合计为109,035张,包销金额为10,903,500.00元,包销比例为1.53%。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2021年5月13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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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758.00万元(含税),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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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673,933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3.51%;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深交所系统网上发行的绿茵转债为5,446,0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6.49%;网上最终缴款认购5,337,032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4.96%,放弃认购109,028张。此外,《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规定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网上申购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因此所产生的发行余额7张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合计为109,035张,包销金额为10,903,500.00元,包销比例为1.53%。
三、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余额70,650.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5月11日汇入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9550880219685600249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66号《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经公司201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17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延长公开发行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已于2021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1,2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71,200.00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712万张。
5、上市规模:71,200.00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2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70,484.91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东丽林业PPP项目的9个子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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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东丽林业PPP项目投资总额为98,156.00万元,包含21个子项目,本次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的9个子项目。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1,200.00万元(含71,2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7,120,000手(7,12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5月11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11月11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2.3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即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发行对象:(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9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2)网上发行: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绿茵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绿茵生态”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3270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23270张可转债。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312,000,0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6,034,94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305,965,06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7,119,806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73%。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887”,配售简称为“绿茵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绿茵生态”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1,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东丽林业PPP项目的9个子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东丽林业PPP项目投资总额为98,156.00万元,包含21个子项目,本次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的9个子项目。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在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上述第(2)项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8)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9)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10)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节“(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本节“(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6)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5)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6)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9)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占公司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0)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1)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
(12)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公司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发行公司债券,偿付能力较好,具体指标如下:
■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费用化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偿债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4.79、3.39和2.68,速动比率分别为4.09、2.97和2.68。2019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下降,主要系2019年公司业务发展较好,业务开展过程中同时确认应付账款(建造合同成本)、应收账款或存货(建造合同收入对应的应收款或未结算款项)所致。2020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2019年末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公司加大PPP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从而导致应收账款(收回后变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减少同时形成了长期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此外公司项目贷款根据款项到期时间由长期借款调整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并计入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减少而流动负债增加导致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各期末,绿茵生态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9.52%、34.04%、39.40%。公司资信情况良好,账面有息负债较少,财务风险较低。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当期借入长期借款用于PPP项目建设所致。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不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二、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主要财务指标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
注:有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计算;2020年5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保证可比性,各期计算每股收益时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数31,200万股计算;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指标中除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账面价值+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2]
存货周转率=当期营业成本/[(存货期初账面价值+存货期末账面价值)/2],其中2020年将合同资产纳入计算范围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本公司详细的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2.38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71,2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5,751.21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吴嘉煦、杨慧泽
项目协办人:袁凯明
经办人员:李彦芝、程柏文、孙希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电 话:010-65608214
传 真:010-6560845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绿茵生态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绿茵生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绿茵生态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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