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02月18日 02: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1-026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10日(星期三)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非凡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名,所持股份3,6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14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14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所持股份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名,所持股份3,66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13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1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5,046,332股股份,因其未就权益变动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改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行使表决权。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52%;

  反对5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86%;

  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3,1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52%;

  反对5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86%;

  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1-027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20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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