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8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原仲裁涉案金额为197,889,315.0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
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4民特16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一):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兆恒”)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仲裁被申请人二: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域圣”)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理由
2017年6月,浙江犇宝(作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恒(作为普通合伙人)、上海域圣(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长沙泽洺仅可认购及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非公开发行的7,337.53万股的股票。2017年6月19日,浙江犇宝依约向长沙泽洺账户支付了1.7亿元投资款。
根据《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浙江犇宝入伙长沙泽洺的时限为一年,即自浙江犇宝出资到位满一年后,若长沙泽洺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变现,则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须在浙江犇宝合伙资金到位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犇宝退伙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长沙泽洺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导致浙江犇宝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则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承担及补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及长沙泽洺承诺在亏损或浙江犇宝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浙江犇宝入伙资金本金(1.7亿元人民币),并由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按12%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应收投资收益。
因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浙江犇宝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0年11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投资收益29,514,794.52元;杭州兆恒、上海域圣还应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以1.7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投资收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近日,浙江犇宝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165号”《应诉通知书》,杭州兆恒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3.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4民特165号。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1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前期披露哈密合盛源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投资的哈密合盛源于2017年向三沅公司投资3亿元,三沅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14日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转入3亿元,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7月6日向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入2.2亿元,中金创新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现任董事长刘珂。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公司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资金转入及转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用途及流向,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相关资金是否已经归还,明确说明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及时披露。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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