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21年01月30日 01:41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5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0年度经营业绩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亿元至-1.2亿元。

  ● 公司本次业绩亏损主要是由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公司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流动性风险较大,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在关联方的相关资产预计存在计提大额减值的风险。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净利润预计为-3.1亿元至-2.1亿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47.93万元)相比,将继续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亿元至-1.2亿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1亿元至-2.1亿元。

  (三)本次预告的业绩为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847.93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874.21万元。

  (二)每股收益:-0.24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公司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流动性风险较大,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在关联方的相关资产预计存在计提大额减值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出现上述情形,公司股票仍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6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根据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亿元至-1.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1亿元至-2.1亿元,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届时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仍为5%。

  二、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报为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7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

  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告》,披露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琼96民初142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琼9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否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0元;3.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应否对上述第1项、第2项被告九龙山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对被告九龙山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房地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与被告九龙山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九龙山公司仅偿还借款350000000元的本金30000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70000000元。由于被告九龙山公司未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向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问题。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九龙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九龙山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债务人九龙山公司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故本院认定案件受理之日即2020年4月1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4月1日起算。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九龙山公司已支付两笔借款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2019年12月23日,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150000000元的借款利息2816043元。借款本金150000000元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673%计算)为6878995元,扣除被告九龙山公司已偿还的利息2816043元,被告九龙山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50000000的利息4062952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及第十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支付借款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借款本金15000000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3.0095%(8.673%+8.673%X50%)计算。利息4062952元则按年利率13.0095%计算复利,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2000000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4215%(8.281%+8.281%X50%)计算。借款本金320000000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281%计算)为14011905元。因被告九龙山公司未依约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两笔共60000000元),应按罚息利率计息。故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本金加收的利息1003929元[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4.1405%(8.281%X50%)计算]、377749元[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4.1405%(8.281%X50%)计算]。利息15393583元[14011905元+1003929元+377749元]则按年利率12.4215%计算复利,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比例并未超过年利率24%,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亦未举证证明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比例已高于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关于原告诉请给付金额已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应对利息、罚息、复利予以调减的抗辩,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否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0元的问题。虽然原告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00元,实际产生律师费50000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应否对上述第1项、第2项被告九龙山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与被告海航创新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海航旅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均约定保证人海航创新、海航旅游为债务人九龙山公司在《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因此,保证人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对被告九龙山公司上述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海航创新、海航旅游辩称,本案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故海航创新、海航旅游有权主张原告先就九龙山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再对其不足额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两份《担保合同》均约定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故海航创新、海航旅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对被告九龙山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九龙山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其对被告九龙山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2幢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4062952元以及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95%计算;复利:以利息40629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95%计算)。

  二、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00元、利息15393583元以及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215%计算;复利:以利息15393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215%计算)。

  三、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房地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899.96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98310元,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7558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研究上诉事宜。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8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发来的通知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情况

  债权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海航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申请对海航集团进行重整。

  二、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海航集团重整申请,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海航集团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跟进并披露间接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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