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家券商获得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许可 准许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记者:王砚丹
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申万宏源、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中泰证券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15家券商申请参评6家获批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得到的文件,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4〕1号)等规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0年11月27日公告启动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20年12月4日,共有15家证券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最终本次共有申万宏源、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中泰证券等6家券商获得资格。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主体。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此外,为加强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后,须与具备独立主承能力的机构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结构化和权益类债务融资工具品种除外。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证券公司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所有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的主承销业务。也就是说,上述6家券商要一年后才能独立展业。
另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指出,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目前中信、中信建投的债券承销家数跻身前三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蓬勃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实行注册制,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交易商协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注册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而不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资金用途,因而其资金运用较企业债券更为灵活。公开发行首次注册一般1个月,非公开定向发行首次注册一般1个星期。
从统计数据来看,银行业历来在债券承销中占据优势。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债券承销家数位列前四名,券商只有中信证券位列第五。
进入2021年虽然不到一个月,但情况似乎有所变化。目前兴业银行暂居债券承销榜首位,承销家数94家,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位列第二和第三位,券商行业在债券承销领域的市场份额似乎有扩大优势。
近期,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改革继续深化,券商板块也重获市场人士关注。如国信证券在其最新研报中指出,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证券行业将加速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预计未来证券行业将实现“大而全”“小而精”券商共存的局面。目前券商板块PB估值为2.13倍,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建议关注在资本实力、风险定价能力、业务布局方面均有优势的龙头券商,如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此外,建议关注优势难以复制的特色券商,如东方证券、东方财富。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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