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声 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进行时

监管发声 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进行时
2020年12月23日 00:07 新京报

  原标题:监管发声 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进行时

  12月18日,成为国内互联网存款产品的一个“界标”。48小时内,支付宝、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陆金所、腾讯理财通、携程金融、滴滴金融、天星金融(原小米金融)多家平台宣布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此前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互联网平台存款模式的实质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而地方法人银行偏离业务发展定位,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拓展至全国,已经成为全国性银行。通过变相提高利率,直接突破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他明确表示,“由于涉及公众和存款,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对互联网存款业务进行规范与限制,可以从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入手。

  平台

  48小时紧急“下架”

  12月18日上午,支付宝下架了银行存款产品。对此,蚂蚁集团方面回应称,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行业的规范要求,目前蚂蚁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均已下架,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持有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蚂蚁会认真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用科技手段更好地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蚂蚁集团回应的8个小时后,12月18日晚,度小满金融表示“我们会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及监管要求,拥抱监管,坚持合规经营。”度小满金融方面启动平台上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处理工作,产品下架后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关于该业务的未来,度小满金融方面表示“我们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业务。”

  随即,多家“巨头”陆续开始“下架”或停止新增互联网存款产品服务。除支付宝与度小满金融外,京东金融、陆金所、腾讯理财通、携程金融、滴滴金融、天星金融(原小米金融)、美团理财等也出现在这份“名单”之内。

  关于该业务的未来,目前从几家金融科技公司的回应来看,基本类似,均提及关注并落实监管相关规范或政策。

  监管

  “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

  近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两度“发声”提及互联网存款相关问题及其风险隐患。11月17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杭州举办的数字金融领域监管科技探索与应用研讨会上,孙天琦首次针对此项业务模式分享出自己的观察,即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存款产品。产品和服务由银行提供,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

  据其介绍,此类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普遍具有存款利率高、购买门槛低的特征。“通过平台销售的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1年期利率最高为2.25%,3年期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者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的上限。近半数存款产品起存金额仅50元,且定期产品均支持提前随时支取,资金当天即可到账。”孙天琦在11月17日表示。

  12月15日,孙天琦指出了现阶段互联网平台存款需要关注的一些重点。首先,孙天琦提出,互联网平台存款模式的实质为无牌照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的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从严认定。“互联网平台集中展示存款产品信息,并采取利率奖励、发放购物券等营销手段,该模式实质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的存款营销行为。同时,平台为客户购买存款产品提供了购买接口,强势平台更深一步介入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限制客户在银行(含大型银行)渠道(如网银、手机银行等)对账户和产品进行查询、交易,只允许在平台操作,平台已成为银行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这类平台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其次,在他看来,地方法人银行偏离业务发展定位,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拓展至全国,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中小银行吸收互联网存款突破了传统渠道的空间限制,从资金来源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与立足于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有的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已达83%。其中,异地存款占绝大部分。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一定程度上已替代了同业融资。

  再次,孙天琦认为,部分银行通过缩短付息周期或发放加息券、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利率,直接突破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他举例道,“如某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产品,每3个月为一个付息周期,利率高达4.1%,而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仅1.1%。”他也提示,平台在营销中有意突出存款保险保障的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向客户强调相关产品在50万元限额内受到存款保险全额保障。

  最后,地方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现象,也已被监管方关注到。而此类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行为,孙天琦认为,属于饮鸩止渴,且流动性隐患突出。“这些高风险银行用貌似稳定的不稳定资金来源维持其高风险资产运营,进一步加剧自身风险。同时,平台存款的跨地域属性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

  专家

  业务规范可从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入手

  “之前,监管没有具体的要求,我是从参加几天前中互金(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上了解到最新情况。我们也在持续关注和调整中,会陆续下架吧。”12月18日的下午,一家平台的内部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7月17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还没有官方披露。

  12月15日,孙天琦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续)》中提出,应完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促进有效竞争和稳健的金融创新。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包容合理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介绍,互联网存款平台基本就是给银行(特别是中小行)做存款引流服务,对互联网存款业务进行规范与限制,陈文认为,可以从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入手。“这些中小银行吸存大多依靠的是II类电子账户,可以限制客户本人绑定的类账户银行卡的入账金额。”

  关于互联网存款模式下的银行账户体系,孙天琦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续)》中,有过比较详细的介绍:

  “客户在某平台上多家银行的数十种存款产品中选中A银行产品,只需点击平台页面的‘立即存入’按键,即跳转至A银行II类电子账户的开通页面。客户首次在该平台开立电子账户,需绑定本人B银行类账户银行卡、上传身份证照片和完成人脸识别。后续客户在该平台开立其他银行电子账户时,无需再进行绑定银行卡和上传身份证照片的操作,只需人脸识别即可。完成账户开立后,点击‘充值’或‘确认存入’按键,资金即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或人民银行转账系统,从绑定的B银行转入A银行的II类账户中购买存款产品。”整个流程仅需几分钟,简便快捷。

  对于“简便快捷”背后潜在的风险,陈文同样关注。他告诉记者,“这类产品有部分是属于结构化存款。但正如之前监管方整顿结构化存款时指出的,大量结构化存款产品是假的结构化存款产品,而且部分是通过接力形式,即存户购买的是长期限的存款,但允许在规定时点进行转让,根据连续持有的期限获得利息。”这种模式的存在,陈文认为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即极端情况下可能找不到接力方。”

  从监管的角度看,陈文亦认为,平台在营销中于显著位置向客户强调相关产品在50万元限额内受到存款保险全额保障以及变相提高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利率的做法,“会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吸存的恶性竞争,拉高实体经济成本”。进而,银行们“为弥补高息成本支出,需要抬高放贷利率,也会加大金融体系承担的信用风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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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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