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11月27日 02:06 用户5907915868

原标题: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94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李宝山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宝山先生。李宝山,男,1953年3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汉族。历任中国农业部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中国科技部高新司副巡视员,2009年11月至今,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兼任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天顺风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四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0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2层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93)。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无偿、自愿、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2层

  收件人:朱世瑾

  邮编:100082

  电话:010-83052221

  传真:010-8305220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宝山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宝山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累积投票议案,请填写投票股数。)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90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5日以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八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八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公司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刘斌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

  二、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售契合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保障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意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刘斌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办法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董事刘斌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四、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休等特殊情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等;

  10. 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1.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12. 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样本;

  13. 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 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聘请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5. 授权董事会的授予期限与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刘斌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93)。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91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5日以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公司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办法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92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8667.2万股的0.577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4年9月2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斌

  主营业务:风力发电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目前成员为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人。

  (三)财务状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 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 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8667.2万股的0.5775%。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36人,具体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和科技骨干、技术人员,占比14.8%。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上述合计数占比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授予高管的限制性股票数额,以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收益)的40%为原则计算。

  (四)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60%:

  (一)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以下价格之一: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据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91元的60%确定,即每股1.75元。

  七、限售期安排

  (一)锁定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为36个月,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三)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2021-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分别是指相较于基数的两年、三年、四年复合增长率。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为保证可比性,自2020年初至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

  4.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

  5.对标企业为从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4家A股上市公司中依据各项条件筛选出来的24家主营业务包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市公司,名单如下:

  ■

  (四)业务单元考核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制定的考核标准确定各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当期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为公司员工,个人考核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本部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下属公司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升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作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各业务单元、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

  (八)激励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满足国有控股股东任期考核要求,完成任期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予以100%行权,否则按完成任期考核目标要求的百分比予以行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情形时,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按照《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与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挂钩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4.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在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1年1月授予,以2020年11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96元/股为基准(此价格应在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进行调整)初步预测算,授予的2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3484.80万元(实际以授予日测算结果为准),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详见下表: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93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3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2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30日

  至2020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李宝山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4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7日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5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5日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9日(9:00-11:30,13:30-17: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1层1115房间证券事务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1层1115房间)

  联系方式:010-83052221

  传 真:010-83052204

  邮 编:100082

  2、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95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49,33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披露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披露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法定代表人:刘伟

  开办资金:800万元人民币

  组织类型及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0822N

  有效期:2019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3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邮政编码:100032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的股份情况如下:

  ■

  注:表中持股比例不含社保基金通过委托投资组合(含港股通)间接持有的部分。

  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5、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相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节能风电

  股票代码:60101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权益变动性质:因减持导致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投资管理人签署的相关合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委托投资组合由投资管理人自主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信息不包括该等委托投资组合的持股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法定代表人:刘伟

  开办资金:800万元人民币

  组织类型及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0822N

  有效期:2019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3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邮政编码:10003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的股份情况如下:

  ■

  注:表中持股比例不含社保基金会通过委托投资组合(含港股通)间接持有的部分。

  四、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

  无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减持节能风电的股份,导致权益发生变动。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计划

  出于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的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节能风电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因减持导致持股比例达到节能风电已发行股份的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无。

  四、 披露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0年9月2日,详情请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社保基金会及社保基金会转持二户在此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通过将所持公司股份划转至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方式减持83,111,200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总股本的2%。

  前六个月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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