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20年11月13日 02: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2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已根据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现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资料。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2日

  股票简称:日丰股份                                   股票代码:002953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20年10月12日签发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2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日丰股份”)会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国枫”)和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华兴”)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核查,并编制了本回复说明。

  现将贵会《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说明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问题1

  申请人披露,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的担保方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具体担保机制、有无质押股票的调整机制(股价波动达到一定范围时)。债券存续期间若出现严重影响公司和控股股东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申请人如何规避偿付风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资金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是否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具体担保机制、有无质押股票的调整机制(股价波动达到一定范围时)

  根据控股股东冯就景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的《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双方关于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具体担保机制、质押股票的调整机制约定如下:

  (一)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

  控股股东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的财产为发行人市值5.7亿元的股票(质押股票市值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3.8亿元的150%,如募集资金额度调减,股份质押数及担保金额相应调减),在办理初始股票质押手续时,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按照办理质押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即初始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5.7亿元÷办理质押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二)具体担保机制

  1、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本次发行的不超过3.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范围为本次发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2、担保期限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担保的期限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或主债权消灭之日(以先到者为准)。

  3、质押财产

  本次发行的质押财产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市值为5.7亿元的股票。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控股股东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的,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质押财产,控股股东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三)质押股票的调整机制

  1、因本次发行规模的变化而调整

  控股股东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的财产为发行人市值5.7亿元的股票,质押股票市值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3.8亿元的150%,如募集资金额度调减,股份质押数及担保金额相应调减。

  2、因发行人权益分派而调整

  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控股股东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3、因质押股票价值变动而调整

  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次发行可转债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20%,东莞证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未偿还本金的比率高于150%;追加的资产限于发行人股票,追加股票的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控股股东应追加相应数额的发行人股票作为质押财产。

  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超过本次发行可转债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控股股东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剩余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次发行可转债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

  二、债券存续期间若出现严重影响发行人和控股股东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发行人如何规避偿付风险

  (一)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及偿债能力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本结构良好,营业收入及利润指标稳定,从既往公司业绩指标来看,若债券存续期间其生产经营或市场无异常事项发生,则公司仍将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发行人偿付本次发行利息与本金的能力充足

  1、发行人偿付本次发行利息的能力充足

  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选取了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刊登发行公告且债项评级为AA-的17只可转债案例,对本次发行的债券利息进行了估算。估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

  注:数据来源wind、上市公司公告信息。

  根据以上估算结果,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未发生转股的极端情况下,公司预计将需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分别支付利息金额约167.20万元、266.00万元、387.60万元、596.60万元、900.60万元和1,14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54%、2.45%、3.57%、5.50%、8.31%和10.51%,整体占比较低。因此,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利息的能力较为充足。

  2、发行人偿付本次发行本金的能力充足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总资产分别为102,945.16万元、131,252.5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91%、28.95%。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增加公司总资产,以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基数,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将增加至169,252.5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22.45%。因此,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金的能力较为充足。

  由于可转债具有转股条款,如果投资者在可转债存续期内择机选择转股,在全部可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将无需再进行还本付息。即使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未发生转股或仅部分完成转股,公司需履行未转股部分对应的还本付息义务,通过对本次发行每年需支付利息金额、利息金额占净利润比例、募集资金总额占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等指标的测算,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利息及本金的能力较为充足。

  (三)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增强偿付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自动化生产电源连接组件项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是对公司电源连接组件现有产能的有效扩充,有助于提升公司在电源连接组件的占有率,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财务状况,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

  综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偿付本次发行利息与本金的能力充足,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偿付能力,本次发行出现偿付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四)公司报告期内未出现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并通过控股股东担保的方式规避偿付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本次发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若出现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债权人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的股票行使质押权,以此规避发行人的偿付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及利润指标稳定,从既往公司业绩指标来看,若债券存续期间其生产经营或市场无异常事项发生,则公司仍将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报告期内未出现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可通过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偿付能力,且公司还可以通过控股股东担保的方式规避偿付风险。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资金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是否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一)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1、股票融资质押

  截至2020年9月30日,控股股东冯就景直接持有公司105,162,8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48%。其中控股股东直接持有的650.00万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1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4%,融资金额4,800.00万元。

  2、本次可转债担保质押

  根据控股股东冯就景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的《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发行人市值5.7亿元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初始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额=5.7亿元÷办理质押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若以发行人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3.25元/股测算,控股股东初始质押的股票数量为24,516,129股,占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31%,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14.10%。

  除上述质押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质押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较小,并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1、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市值远高于融资额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股票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23.25元/股,前6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26.82元/股,以该价格计算控股股东已质押的公司股票市值分别为15,112.50万元和17,433.00万元,远高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融资金额,质押股票市值对其质押融资额的覆盖比超过3倍,安全边际相对较高。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超过3.8亿元,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市值5.7亿元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质押股票市值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3.8亿元的150%,质押股票市值相对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亦较高。

  2、控股股东可用于补充质押的股票数量较多

  根据控股股东冯就景与东莞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当股票价格达到预警线时,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以应对潜在的平仓风险。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数量为650万股,占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18%,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3.74%,占比较小。

  若以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3.25元/股测算,控股股东为本次可转债提供担保的初始质押股票数量为24,516,129股,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3.3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0%。

  因此,以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测算本次可转债的质押股票数,随着未来公司可转债发行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合计质押股票31,016,129股,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9.4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84%,公司控股股东尚有74,146,770股未用于质押,占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0.51%(此处测算暂不考虑控股股东未来是否会增加股票质押的因素),该等股票可用于提供补充质押。

  3、发行人其他股东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差较大

  截至2020年9月30日,控股股东冯就景直接持有公司105,162,8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48%。如果按照前述假设测算,控股股东冯就景合计质押股票31,016,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84%,假设即使控股股东冯就景质押的股票被强行平仓,其仍持有公司42.64%股权。而在上市公司层面,除控股股东冯就景外,公司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差较大。因此,即使控股股东冯就景质押的股票发生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控制权不稳定。

  4、控股股东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根据控股股东冯就景出具的书面说明,为进一步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如下:

  (1)设置平仓线及预警线,并密切盯市。根据相关股份质押协议,控股股东与相关金融机构对股票质押约定了平仓线和预警线,并设置有专人进行日常盯市操作,密切关注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同时,控股股东已经针对股价波动预留了流动性资金和部分非质押股票,如出现发行人股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形,可以采取追加质押股票或保证金、偿还现金或提前回购部分股票等方式降低平仓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2)为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控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本人在日丰股份可转债发行前的股票质押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票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通过质押日丰股份股票所进行的融资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且本人将不再对质押的股票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针对本人股票质押行为,本人将预留充足的现金及日丰股份股票,如出现股票价格大幅下滑等风险事件导致日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则本人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所有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防止本人所持有的日丰股份股票被行使质押权,维护日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较小,并制订了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因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而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小。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冯就景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的《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控股股东冯就景与东莞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冯就景出具的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书面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及利润指标稳定,从既往发行人业绩指标来看,若债券存续期间其生产经营或市场无异常事项发生,则发行人仍将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出现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可通过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偿付能力,且发行人还可以通过控股股东担保的方式规避偿付风险。

  2、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较小,并制订了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因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小。

  问题2

  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2)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3)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募投项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山市西区,项目规划用地160亩。本次募投项目已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备案号为“2020-442000-38-03-071546”。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自动化生产电源连接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环建表(2020)0017号),同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2020年8月,公司与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辖区内土地资源状况,在2020年12月底前协助公司完善用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如公司在上述期限依法取得用地时存在困难的,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将协调公司在中山市西区另行选择地块用于项目建设,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并保证公司新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2020年10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募投项目用地所处阶段为:已处于征地报批阶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相关工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力配合国土主管部门完成取得募投用地所需的程序。

  二、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根据公司与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辖区内土地资源状况向公司提供募投项目用地。此外,2020年10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股份”)新建自动化生产电源连接组件项目用地位于中山市西区,日丰股份将依规取得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及中山市相关土地管理政策。该项目用地位于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之内,符合中山市总体城市规划的要求,募投项目用地无法取得的风险较小。

  综上,募投项目拟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安排。

  三、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根据公司与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辖区内土地资源状况,在2020年12月底前协助公司完善用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如公司在上述期限依法取得用地时存在困难的,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将协调公司在中山市西区另行选择地块用于项目建设,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并保证公司新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较小。

  如若政府未来无法安排募投项目用地,由于募投项目对地块无特殊要求,公司将考虑调整原有厂房临时过渡或拆除老旧厂房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等方式,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程,避免募投项目用地取得进度对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募投项目用地落实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中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备案证和环评批复等文件;

  2、取得并查阅了《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3、取得并查阅了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确认函》;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土地取得进展,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积极推进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相关工作,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力配合国土主管部门完成取得募投用地所需的程序;

  2、发行人募投项目拟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安排;

  3、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较小,本次募投项目如无法取得项目用地,由于募投项目对地块无特殊要求,公司将考虑调整原有厂房临时过渡或拆除老旧厂房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等方式,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程,避免募投项目用地取得进度对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3

  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收入合计分别为73,850.84万元、90,550.57万元、84,964.16万元和34,828.02,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8.42%、58.28%、55.19%和48.32%,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数据系按合并口径统计计算。其中:

  1、美的集团,包括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顺德工厂)、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的开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工厂)、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2、格力电器,包括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格力电器(石家庄)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长沙格力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格力电器小家电有限公司、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3、TCL集团,包括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4、海信科龙,包括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海信(广东)空调有限公司、广东海信家电有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和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5、青岛海尔,包括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达瑞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6、奥克斯空调,包括南昌市奥克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和天津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7、佳士科技,包括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佳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或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销售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形。

  二、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

  根据美的集团2019年年报披露:2019年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产品在全渠道份额提升明显,线上市场份额达到30%,线下市场份额接近29%。根据格力电器2019年年报披露:2019年度格力电器占据中国家用空调线下市场份额TOP1,零售额占比36.83%,线下空调市场TOP3品牌的零售市场份额由2018年的73.6%扩大到76.39%,TOP5品牌的零售市场份额由2018年的83.8%扩大到85.74%,传统大家电品牌影响力持续攀升,国产品牌市场份额会进一步提升。因此,公司下游空调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美的集团、格力电器等客户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公司空调连接线组件客户集中度较高。在小家电配线组件和特种装备电缆方面,由于市场相对较为分散,公司小家电配线组件和特种装备电缆客户集中度较低。

  综上所述,公司下游空调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美的集团、格力电器等客户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公司空调连接线组件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三、发行人主要客户采购计划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较低

  (一)发行人主要客户下游市场空间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对电线电缆的采购需求具有持续性

  1、发行人主要客户下游市场空间较大

  (1)空调行业持续稳步发展

  近十年以来,我国家用空调产量总体保持增长趋势,具体如下:

  ■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经济数据库。

  对于家用空调而言,寿命在8年以上的机器由于其功能简单、性能老化将进入新旧产品更换周期,在前期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政策刺激下快速增长的家用空调存量市场存在巨大的换新需求。而且消费者对智能化、舒适化、高能效、健康环保的高端家用空调产品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刺激换新消费。

  (2)小家电行业市场空间巨大

  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升级及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将带来小家电产品需求的增加。小家电产品能够有效提高生活的舒适度和满意度,种类繁多、价格亲民、消费门槛较低。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小家电行业研究及发展预测报告》,中国小家电的总产出量及产额将分别由2016年约7.6亿台及2824亿元急速增加至2020年约16亿台及4,689亿元。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2018年披露的数据,我国城乡每百户家庭小家电保有量分别为10件和5件,相距美国、日本百户保有量达22件的平均水平差距显著,未来我国小家电行业市场空间巨大。

  根据美的集团2019年年报披露:2019年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产品在全渠道份额提升明显,线上市场份额达到30%,线下市场份额接近29%。根据格力电器2019年年报披露:2019年度格力电器占据中国家用空调线下市场份额TOP1,零售额占比36.83%。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客户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信科龙、TCL集团、奥克斯空调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面临的市场空间较大,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注:数据来源于wind,奥克斯空调为非上市企业,未能获取其业绩数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美的集团、格力电器和海信科龙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客户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信科龙、TCL集团、奥克斯空调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面临的市场空间较大,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对电线电缆的采购需求具有持续性。

  (二)发行人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橡套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橡套电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公司在多次招投标与供应商考核中获得了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信科龙、TCL集团、奥克斯空调等家电生产龙头企业的肯定,连年获选为上述企业的主要合格供应商之一,与其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合作历史情况如下:

  ■

  公司与美的集团、格力电器、TCL集团等行业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客户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信科龙、TCL集团、奥克斯空调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在空调和小家电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对电线电缆的采购需求具有持续性,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主要客户采购计划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较低。

  四、发行人针对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的应对措施

  (一)巩固研发实力,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公司在橡套电缆领域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凭借多年积累的生产技术和研发实力,在产品特殊性能、生产工艺和材料配方等方面都能够及时满足客户的各种定制化要求。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满足客户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等的要求,继续保持并提升产品质量,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以提升产能,满足客户供货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粘性。此外,公司将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以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以增强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继续完善产品生产、销售质量检验流程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丰富产品品类,持续开拓新客户群体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和特种装备电缆三大类,并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机器人、风力发电、海洋工程、港口机械、建筑机械、电动工具、仪器仪表、汽车、照明、户外设备等领域。在保持与原有空调连接线组件客户深入合作的基础上,公司将依托强大的产品研发团队进一步丰富小家电配线组件和特种装备电缆的产品品类,持续开拓小家电配线组件和特种装备电缆产品方向的新客户群体。

  (三)开拓其他电源连接组件市场,提高公司竞争力

  公司在做大做强橡套电缆优势产品的同时,将积极开拓其他电源连接组件市场。电源连接组件市场作为消费拉动型的市场,直接受益于我国家电市场的快速增长。随着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化趋势新增大量家电需求、农村市场家电普及等因素,我国家电市场具有广阔的增长空间。

  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一步提升公司电源连接组件生产的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司电源连接组件的生产效率和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扩大公司竞争优势。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的年度报告;

  2、查阅空调、小家电等发行人下游相关行业的研究报告;

  3、访谈公司主要管理层,了解公司的市场及客户开拓计划,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应对措施。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公司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主要客户采购计划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较低,如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问题4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出具的《调查表》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均不存在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出具的《调查表》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上市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出具的《调查表》,现任董事、高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中关于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查阅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中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明细内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问题5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日丰股份诉讼金额15,390.1美元,按2020年9月30日美元汇率6.8101折算人民币金额为10.48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已经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述未了结的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合计为827.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88%,未超过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

  综上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均为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诉讼纠纷,不涉及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该等案件的金额较小,对应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已经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述未了结的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合计为827.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88%,未超过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

  因此,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公司涉及的金额较少的诉讼亦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再融资构成法律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相关诉讼、仲裁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2、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

  3、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未决诉讼情况;

  5、访谈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公司诉讼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系日常业务经营行为所产生,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且从该等诉讼的性质以及争议的标的金额来看,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未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6

  申请人披露,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商标、品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5)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用于自动化生产PVC小家电配线组件,拟由公司实施,该项目拟通过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一步提升公司电源连接组件生产的智能化水平和生产效率,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专利、商标均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具体如下:

  (一)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专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专利清单如下:

  ■

  (二)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商标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商标清单如下: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专利和商标系公司及其子公司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相关受让程序合法合规(其中7项专利系公司子公司日丰智能通过受让方式取得,19项商标系公司2009年设立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专利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公司能够独立使用上述相关专利和商标并实施募投项目。

  二、专利、商标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

  (一)专利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专利技术共55项,具体情况如下:

  ■

  (二)商标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取得78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持有境内55项专利,78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三、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

  (一)发行人建立了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公司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为有效管理与保护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公司制定了《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对专利、商标的申请、维持、变更、放弃、实施、许可等工作的实施进行规范。

  (二)发行人使用专利、商标合法合规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和商标系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受让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将所持有的专利、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或未经许可使用第三方专利、商标的情形,使用专利、商标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建立了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使用的专利和商标均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权属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合法合规。

  四、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专利和商标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的情形。

  五、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专利、商标、品牌权属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权属清晰,不存在瑕疵,不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资产完整性造成影响。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

  2、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中国商标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3、访谈了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专利申请、保护与使用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和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法律权属等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专利、商标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系通过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该等专利、商标权属清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将所持有的专利、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或未经许可使用第三方专利、商标的情形,发行人使用专利、商标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造成影响。

  问题7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2、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的相关解释: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20年7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逐项对照上述规定,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1、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3、拆借资金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对外资金拆借情形。

  4、委托贷款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情形。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8、申请人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资金管理,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本金保障固定/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未到期赎回的余额为130,000,000.00元,情况如下:

  ■

  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为提高资金管理效率而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期限较短,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公司购买前述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做好资金管理,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除此之外,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存在借予他人款项,也不存在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综上,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亦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2、查阅发行人所购买的理财相关协议资料、购买和赎回的银行回单等凭证资料。

  3、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目前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计划等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问题8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2.92亿元、3.70亿元、3.63亿元和4.4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99%、41.86%、29.14%和34.31%。存货金额分别为1.17亿元、1.14亿元、1.55亿元和1.27亿元。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最近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本回复中引用的2020年1-6月、2020年1-9月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均未经审计。报告期各期末期后回款均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回款金额。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7.37%、95.69%、94.02%和80.80%,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均能大幅覆盖各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表明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管理良好。

  (二)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

  1、业务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橡套类电线电缆,主要包括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特种装备电缆,并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机器人、风力发电、海洋工程、港口机械、建筑机械、电动工具、仪器仪表、汽车、照明、户外设备等领域。公司根据实际订单情况和预计订单需求,设定生产计划,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及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2、信用政策

  (1)信用政策情况

  公司商务经理负责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搜集客户资料,销售部经理核实客户资料,销售总监负责审批客户等级、信用额度、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对客户授信进行最终批准。客户信用政策变更需由商务经理编制《客户信用级别变更表》并提交销售部经理、销售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公司主要以客户年销售额或预测年销售额为基础,同时结合业务类别特征,综合考虑客户资产规模、信誉、客户需求及回款情况等将客户划分为A、B、C、D四类。公司根据客户评级结果,选择差异化的信用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适用于境内外客户。在结算方式上,境内客户主要采用银行汇款、承兑汇票结算,境外客户主要采用T/T电汇的结算方式。此外,公司在外销方面还与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合作,将境外客户的应收账款纳入信用保险的范围,承保公司境外销售形成的赊销款项的90%,能够有效防范境外客户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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