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后的股民维权末班车 年内这三家公司诉讼时效将截止

2020年最后的股民维权末班车 年内这三家公司诉讼时效将截止
2020年11月06日 07:26 财富动力网

原标题:2020年最后的股民维权末班车 年内这三家公司诉讼时效将截止

记者 费国海

转眼已经11月,2020年只剩最后50多天就要结束了。《投资快报》记者留意到,针对三家A股上市公司的民事证券索赔,将在年前截止。符合超华科技(002288)、*ST雅博(002323)、佳电股份(000922)相关索赔条件的股民,还有最后的维权机会。

超华科技:前三季度净利扭亏为盈利好维权

2017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公告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公司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董事长梁健锋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监管机构查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随后,股民针对超华科技发起维权起诉。经历过漫长的一审、二审之后,2019年9月,首批超华科技案收到广东高院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超华科技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不仅确认了投资者获胜。

根据超华科技的公告,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累计和解/调解的投资者人数为 433 名,累计赔偿金额为 4404.37 万元,尚未支付的 549.98 万元将根据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

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并在2017年9月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根据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年报,2019年超华科技实现营业总收入13.2亿,同比下降5.2%,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实现归母净利润1850.3万,同比下降46.4%,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每股收益为0.02元。2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1亿,同比下降30.7%;归母净利润-2999万,同比下降1615.5%。

不过进入2020年,超华科技的业绩似乎开始好转。根据该公司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今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5万元至2145万元,而去年亏损652万元。维权律师表示,公司净利润扭亏为盈,为投资者索赔带来利好。

值得留意的是,针对该公司的索赔诉讼时效,将在2020年12月15截止,符合上述买卖区间的投资者,切勿错过最后的维权机会。

*ST雅博:股民可同时起诉中介机构

和超华科技同一天诉讼时效到期的,还有*ST雅博。

2017年12月,当时证券简称还叫雅百特的该公司,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据证监会查明,雅百特于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最终,证监会向雅百特处以60万元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有5位责任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在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前,2017年9月4日,雅百特的海外项目造假事件就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被点名。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股民损失惨重。

处罚下达后,投资者随即展开了维权行动。该公司此前发布的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计提预计赔偿股民投资损失 6030.87 万元,而截至2020年半年报,虚假陈述股民起诉要求赔偿一案,公司依据已经一审判决的案件赔付金额以及相关的案件审理情况预计赔偿金额已达 10827.85万元。

2020年上半年,雅博实现营业收入5613.48万元,同比增加133.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1.37万元,同比增加71.59%。

此外,雅百特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股民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把中介机构一同加入被告名单。

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对众华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雅百特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7月10日,金元证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元证券作为雅百特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及报送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维权律师提醒,在2016年3月25日到2017年4月8日之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

佳电股份:有效维权时限不足一个月

相对上述两家公司来说,投资者针对佳电股份的诉讼时效,则显得更为急迫——12月8日将是最后的维权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证监会相继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及《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明、梁喜华)》,将佳电股份篡改年报利润一事作出相应判决,并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调查,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2015年,佳电公司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上述虚假财务数据通过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公布,已构成信息披露情况违法违规。

证监会查明,赵明为佳电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喜华为公司财务总监。为保证公司业绩承诺的完成,赵明授权梁喜华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足。两者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英健、杜文朋、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的等20位董事需负相应责任。

证监会最后给出的处罚方案是,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与不同程度的处罚。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对该类案件索赔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罚单落地后,股民的维权行为基本也是随着罚单的应声落地而火速展开。2019年5月31日,佳电股份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小股东诉讼索赔,2017年公司计提中小股东诉讼赔偿支出 1000万元,2018年计提诉讼赔偿支出1.6亿元。

事实上,在2018年11月16日,佳电股份曾经发布一份《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显示,有56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了和解意见,这56位投资者经公司核算的损失额为1649.35万元,但是公司同意支付的赔偿损失为624.76万元,实际赔付比例大概是37.88%。而佳电股份在这之前的9月15日《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与98名投资者达成了和解意见,赔付金额为1401.22万元,对应的原告诉讼标的为2096.499万元,这批案件的赔付比例为67%。这意味着通过起诉进行维权的股民,最后不管是等待判决,还是通过和解,都能不同程度的获得赔偿。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佳电股份,并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亏损的投资者依然有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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