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11月06日 01:10 证券日报

原标题: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0-112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西菱动力”)于2020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根据公司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2020年9月18日与中泰证券签订了《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中泰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中泰证券将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分别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6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4号)同意,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633,335.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366,664.23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月10日汇入指定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479,679,245.28元,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完毕的发行费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10日出具了XYZH/2017CDA30339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泰证券(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霆、李庆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中泰证券分别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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