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1月06日 00:51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0年1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2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9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书林。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59,332,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93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0,168,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3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163,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2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593,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8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430,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163,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28%。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书林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59,167,757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143,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21,3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0,429,5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289%),143,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60%),2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1%)。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59,152,457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179,6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0,414,2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36%),179,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96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方诗雨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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