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10月31日 03:13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ST海创/*ST海创B

  2020

  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廖虹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变动原因:

  1、短期借款:2020年1月借入委托贷款1500万元。

  2、应付利息:按合同计提湖南信托贷款及委贷应付利息。

  3、预计负债:上半年依据诉讼判决冲回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4、未分配利润:2020年1-9月实现盈利所致。

  5、营业外收入:本期预计负债冲回及应付款项核销所致。

  6、营业外支出:计提罚息。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疫情影响及管理层管控要求,2020年前三季度节省成本费用支出。景区门票恢复收取。

  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去年同期持有并处置金融资产生投资性流入。

  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020年1月借入委托贷款导致筹资性现金流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2289.071万元,合计13734.426万元【(2016)浙04民初44号】。因游艇湾置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并要求九龙山管委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

  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4号之三】,裁定解除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龙山港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和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嘉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44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游艇湾公司向浙江高院递交的上诉状,游艇湾公司请求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开发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依据三方申请,考虑本案实际,嘉兴中院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 因本案案情复杂,审限延长六个月。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判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游艇湾置业补偿款29715500元;驳回游艇湾置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获悉,开发公司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浙江省高院现已受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临2020-028、临2020-042)。

  2、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起诉开发公司,因开发公司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2月28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共计317904380.87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2016)浙04民初50号】。

  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50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补偿款71440000元;驳回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高尔夫公司向浙江高院提交的上诉状,高尔夫公司请求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依据三方申请,考虑本案实际,嘉兴中院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 因本案案情复杂,审限延长六个月。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判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尔夫公司补偿款38532000元;驳回高尔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获悉,开发公司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浙江省高院现已受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临2019-077、临2020-029、临2020-043)。

  3、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获悉,开发公司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2012年9月5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平湖法院已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了上述案件【(2019)浙0482民初4783号】。

  公司于2020年8月7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482民初4783号之一】,因开发公司在收到平湖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平湖法院现裁定本次诉讼按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2、临2020-049)。

  4、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获悉,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5,119,697.7元及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兴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9)浙04民初177号】。同时,海南景运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1,748,628.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嘉兴中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浙04民初177号】,查封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龙山海航花园海滨公寓的住宅共722套(其中331套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止。

  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获悉,海南景运于2020年9月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177号】, 判决如下: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5、临2020-056)。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68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共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确定了对本次三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⑴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⑵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⑶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⑷未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67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虹宇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共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69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6),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一笔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现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补充披露如下:

  一、该笔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核销的具体情况

  1、计入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原因及对应的财政返还、补贴款的具体明细

  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4-2006年期间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取得款项大于公司向管委会借款的76,313,494.49元账上暂做其他应付款处理,2012年开发公司取得管委会支付的450,000元。由于未能取得管委会对于上述款项性质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在未取得相关确定的证据,证明管委会账上不存在对公司前述的应收款项、上述回款大于借款部分不构成公司将来可以产生的付款或其他可能承担的义务之前,公司按照准则的规定,仍将上述款项暂做其他应付款反映。

  公司与管委会之间的往来款项如下表:

  ■

  2、公司在以前年度对该笔金额进行核实的具体情况

  公司历年年终结账都会核对账上往来款项,与管委会之间的往来也会通过电话、当面核对等形式进行确认,其中公司也于2016年向管委会发函,以上各种形式均一直未取得管委会对该笔款项性质的明确回复,因此公司认为该笔款项对应的公司义务仍未消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因此公司未核销该笔应付款项。

  3、该笔暂挂的应付款项是否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

  公司与管委会签署的《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九龙山区域首期开发建设补充协议》等框架协议条款虽然约定了“管委会土地出让收入首先按本区域内土地征迁总成本归还开发公司借款,还完全部借款后的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补贴给开发公司”,但上述往来款项缺乏具体书面文件证明公司取得的超出借款款项部分属财政补贴性质。公司取得超出借款款项的部分后,经过与管委会的沟通,仍未能取得管委会明确的意见表明款项的具体所指。上述款项缺乏计入损益的充分依据,无法确认该笔款项将来是否构成公司将来的付款或其他义务。因此,基于《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的规定,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下,暂挂其他应付科目符合会计处理要求,并非以前年度会计差错。

  4、公司于2020年对该笔长期应付款进行核销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自2020年2月开始,公司控股股东开始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并开始了清产核资工作,为保护所有投资者、债权人、合作方的利益,要求各公司做到帐实相符、账册相符。2020年7月,公司管理团队进行了调整,新的管理团队到任后,积极推进遗留问题处理、诉讼问题解决、资产盘活、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交流等工作,给予政府对公司能够发展好景区的信任。

  在此背景下,经多次沟通,管委会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了《往来确认函》,对公司账上记载余额为72,427,122元的其他应付款项进行了确认,明确说明管委会账上不存在上述对公司的应收款项,消除了公司的付款或其他义务。以前年度未确认并核销应付账款的原因在以前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确凿证据来证明以上应付账款无需支付。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根据应付账款被于明确消除付款义务的时点确认该应付账款的核销比较恰当,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5、关于公司前期公告核销该笔款款项的披露及时性

  经与公司财务部门确认核实,在向管委会函证后,财务人员于2020年9月30日下午取到管委会的《往来确认函》,该函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后经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因适逢中秋、国庆8天小长假,公司财务部门在节后召开财务会议商讨该笔款项是否满足核销的条件,确保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后出于审慎考虑,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又先后在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进行了充分沟通、确认后,于2020年10月21日分别紧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该笔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

  二、年审会计师意见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并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75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截至本公告日,会计师尚未开展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从而无法就上述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相关事项对公司以前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意见,会计师将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对相关事项保持关注。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尚未经审计,具体数据请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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