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10月31日 03:11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654 公司简称:ST中安

  2020

  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事宜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877,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61%。其中,通过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通过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9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6%。其累计被冻结股份527,977,838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98.89%,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

  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前述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将与中恒汇志持续沟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处理股份冻结相关事宜。

  3.2.2、投资者诉讼事宜

  2016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截至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3.2.3、控股股东应补偿股份赠送事宜

  2014年12月,公司以7.22元/股的价格向中恒汇志发行395,983,379股股份购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中安消技术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对应拟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为21,009.53万元、28,217.16万元、37,620.80万元,补偿测算对象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内实现的净利润的年度数及各年累计数。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5]48340008号)、《关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48340008号),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经测算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数合计为176,751,344股股份。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补偿的176,751,344股股份补偿方式为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致使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赠送事宜至今未能推进实施。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公告编号:2019-010)。目前本案一审已判决,被告已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2020-050)。

  3.2.4、现金管理计划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月度现金管理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

  3.25、房产拍卖事宜

  因存在借款纠纷,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对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并根据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告编号:2018-066、2019-014、2020-018)。近日公司虹桥路808号房产已被执行司法网络拍卖,成交价257,000,000元。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房产拍卖事项预计对公司产生-4,643.76万元的损益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书面文书,本次拍卖事项具体对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注1:控股股东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限售锁定期

  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66、2018-003),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

  注2:中恒汇志关于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承诺履行情况

  2014年、2015年置入资产经营业绩未达业绩承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中恒汇志已将须补偿的48,691,587股股份托管于其在招商证券开立的专门账户,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管。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上述专门账户中的应补偿股份先行赠送给中安科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因中恒汇志自身诉讼事项,专门账户中的48,691,587股股份已被冻结,赠送事项至今尚未能实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中安消技术2014-2016年度盈利预测未全部实现,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76,751,344股,经测算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数合计为176,751,344股股份。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补偿的176,751,344股股份补偿方式为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截至目前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致使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赠送事宜至今未能推进实施。

  此外,根据重组上市时公司与中恒汇志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中恒汇志将另行补偿股份。公司将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资产减值测试后确认中恒汇志最终应当补偿的股份。鉴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比例较高,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处置事项,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履行应补偿股份处置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目前一审已经判决,被告已提起上诉,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2020-048、2020-050)。

  注3:同业竞争尚在处理中的公司为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智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鉴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放弃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计划,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以适当方式消除同业竞争情形。上市公司与中恒汇志的《股权托管协议》将继续履行,直至同业竞争情形消除,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2018-083)。

  注4:深圳科松盈利承诺期已届满,其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378.36万元,与累计业绩承诺差异932.52万元,完成业绩承诺盈利的28.86%,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深圳科松原股东需向公司累计补偿现金3,603.80万元,扣除目前已补偿现金286.02万元,仍需向公司补偿现金3,317.78万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泰国卫安盈利承诺期已届满,其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25,917.88万泰铢,与累计业绩承诺差异4,193.77万泰铢,完成业绩承诺盈利的86.07%,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泰国卫安收购项目盈利补偿协议》及《泰国卫安收购项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泰国卫安原股东卫安控股有限公司需向公司现金补偿18,109.81万泰铢,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注5:因与金誉阿拉丁诉讼纠纷事项,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债权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9),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截至目前,该事项尚未完结。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6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35,395,714.2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0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涂国身;8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4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5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53,873.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6,744,943.3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50,49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25,420.5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20,835.5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900,14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66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23,648,111.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2年5月7号,原、被告签订《徐州大龙湖酒店机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徐州绿地大龙湖网络安保机房工程,合同总价为258,000元。因履行合同过程中新增工程款纠纷,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上海擎天支付新增工程款143,250.61元,承担律师费1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745.0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元、保全费1,311元,合计4,776元,由原告负担730元、被告负担4,046元。

  原告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苏0303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2、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力神电池(苏州)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98,805.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98,805.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力神锂电子动力电池新建项目一厂房工程弱电专业工程所涉建筑及厂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18,805.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18,805.2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力神锂电子动力电池新建项目厂房工程中对应弱电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2,418,805.26元的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25,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50元,由申请人负担1,282.5元,被申请人负担29,367.5元。

  3、原告:张佳捷、李笑怡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张佳捷、李笑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含交易对价和奖励对价)57,904,806.30元;2、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6,376,895.20元(其中:自2018年5月12日计至2018年8月13日,以8,06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8,064,000*94*0.0003=227,404.80元;自2018年5月12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以57,904,806.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57,904,806.3*354*0.0003≈6,149,490.40元:前述金额合计为6,376,895.20元):3、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

  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2,336,000元;2、被告中安消技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2,33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2日始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支付之日止);3、被告中安消技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0元;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消技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708.51元,由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负担269,708.5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2、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应向两上诉人支付奖励对价15,568,806.30元;3、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应向两上诉人支付另两笔违约金,包括:(1)以8,0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计至2018年8月13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227,404.80元;(2)以57,904,80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5、请求改判原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安消技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佳捷、李笑怡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336,000元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2,33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安消技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佳捷、李笑怡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0元;5、中安消技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佳捷、李笑怡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064,000元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20,147.20元;6、中安消技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佳捷、李笑怡奖励对价15,568,806.30元,以及逾期支付该奖励对价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5,568,806.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7、驳回张佳捷、李笑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256.30元,由张佳捷、李笑怡负担人民币41,025.60元,中安消技术负担人民币369,230.7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256.30元,由张佳捷、李笑怡负担人民币246,153.890元,中安消技术负担人民币164,102.50元

  4、原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655,311.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代理费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3,463,173.86元(以本金10,479,805.47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日利率千分之三的计罚标准自2018年4月25日起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84,630.12元及违约金(以784,63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773元,二被告负担39,310.11元。

  进展情况:原告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对一审判决书中判决一项中有关违约金的判决予以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逾期支付代理费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3,750,758.42元(该数额以本金10,784,630.12元为基数,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一审立案之日)。按双方约定日利率千分之三的计罚标准自2018年4月29日起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0304民初483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违约金部分的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3,083.11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5,629.66元,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负担7,453.45元;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5、申请人: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李志群

  被申请人四:涂国身

  被申请人五: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付交易款项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2、被申请人二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申请人三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四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申请人五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一承担,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广州金鹰就公证债权文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展情况:本案已撤诉。

  6、申请人: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李志群

  被申请人四:涂国身

  被申请人五: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付交易款项本金余额人民币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2、被申请人二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申请人三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四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申请人五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一承担,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广州金鹰就公证债权文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展情况:本案已撤诉。

  7、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票据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333.4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25%/年计算,暂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具状日,共200天,计19,333.4元,逾期付款利息应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票据款80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0万,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如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997元由被告负担。

  8、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3,325.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于2020年9月8日前执行清;2、双方就涉案工程别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528元,由原告负担。

  9、反诉原告: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2、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维修款200,0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于2020年9月8日前执行清;2、双方就涉案工程别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528元,由原告负担。

  10、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圣安有限公司

  被告四:祥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16中安消”债券本金20,386,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1日(含当日)至2018年7月31日(含当日)期间的到期利息662,743.20元(以债券本金为基数,按票面利率4.45%/年计算);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含当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和到期利息之和21,048,743.20元为基数,按0.5%。/天计算,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907,177元,暂计至2019年6月6日(含当日)的罚息为2,355,378.20元);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含当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和到期利息之和21,048,743.2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0.5%。/年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6日(含当日)的逾期利息为806,576.15元);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就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6、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8、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一持有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000万元)、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1,928万元),被告二持有的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999万元)、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万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被告三持有的被告二4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00万元),以及被告四持有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300万元)优先受偿。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0,386,000元;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355,310.99元;3、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741,31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4、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6日的罚息3,572,946.17元,以及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0,741,310.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损失费1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9,686元;6、若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一协议以被告一持有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8.5万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370万元)、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20.668万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7、若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二协议以被告二持有的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8.4815万元)、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85万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8.5万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二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8、若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三协议以被告三持有的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0.74%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37万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9、若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四协议以被告四持有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8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4.05万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10、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所确定的被告一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一追偿;11、四被告履行完毕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后,原告应向被告一履行交回对应“16中安消”债券的义务,被告一依据本判决享有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1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57.65元、财产保全费5,030元,合计174,487.6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11、原告: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李志平、刘红星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苏州亚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向原告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987,542.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987,542.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就股权转让价款差额款项10,795,9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共同赔偿逾期差额补足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10,79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后中安消技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盈利补偿款项人民币3,009.98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815.7万元(以人民币3,009.9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5,987,542.98元;2、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对被告中安消技术就上述判决第一项股权转让价款5,987,542.98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平、刘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4,808,357.02元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李志平、刘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以10,79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驳回原告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中安消技术的全部反诉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88,792元,三被告共同负担53,712元,余款35,080元由被告李志平和刘红星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116,542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

  被告李志平、刘红星已提起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9)沪0115民初660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李志平、刘红星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60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五项;2、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60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上诉人李志平、刘红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苏州亚商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以10,79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10,795,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均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712元,由上诉人李志平、刘红星共同负担。

  12、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涂国身(第四被告)、李志群(第五被告)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实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华夏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就解决债务事项向法院以及华夏银行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协商。针对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低估资产价值的情况(虹桥路808号、永和路390号),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其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永和路390号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公告编号:2020-018)。

  进展情况:近日公司虹桥路808号房产已被执行司法网络拍卖,成交价257,000,000元。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房产拍卖事项预计对公司产生-4,643.76万元的损益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书面文书,本次拍卖事项具体对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13、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2,375,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39,387.13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为:以2,37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3、裁决被申请人提前支付申请人质保金30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15,000元;5、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237,5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4,25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1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48,546.5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22,000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2、原告: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上海庄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91,324.0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791,324.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16,627.41元)。

  3、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5,853,246.8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期间的利息(以15,853,246.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原告: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万元,利息566,913元(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按照年利率4.75%,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本息总计4,766,9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6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2020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6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6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74,613,577.1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对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医院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地产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详见下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2016年6月,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4亿合同”)、《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关于机房装修、设备安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1.8亿合同”)等系列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旭龙公司承建工程地点位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的宁夏医院大学总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系统、机电安装、医疗设备供货、集成、售后维保等项目。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旭龙公司依约履行施工合同,但由于被告楚雄医院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未足额支付预付款及保证金,导致涉案工程被迫停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旭龙公司要求解除相关合同、增补合同及备忘录并且按实结算已完工工程款,被告楚雄医院公司亦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楚雄地产公司、楚雄实业公司系连带保证人,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楚雄实业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是出质人,理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旭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解除《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列合同;

  2、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4亿合同项下工程款169,772,751.55元以及上述工程款利息;

  3、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4亿增补合同项下工程款51,283,590元以及上述工程款利息;

  4、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1.8亿合同项下工程款153,557,235.56元以及上述工程款利息;

  5、确认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建设项目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判令各担保人在其担保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7、判令原告对质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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