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2020年10月10日 05:1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20-046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机”)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过初步核查,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济南一机与河北唐兴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唐兴”)的机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单位:元

  ■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说明

  1、2016年12月11日,济南一机与河北唐兴公司签订《机床购销合同》,济南一机向河北唐兴公司销售双刀架数控立式车床、立式加工中心等17台机床设备,总价款1,483.00万元;2017年1月17日,济南一机与河北唐兴公司再次签订《机床购销合同》,济南一机向河北唐兴公司销售单刀架数控立式车床、立式加工中心等10台机床设备,总价款698.00万元。合同签订后,济南一机向河北唐兴公司交付27台机床设备,但河北唐兴公司仅累计支付440.00万元。虽经济南一机多次与对方交涉,但河北唐兴公司仍未能支付剩余货款。

  2、2019年1月14日,济南一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2019年2月28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19)济仲保函字第032号提请财产保全函,作出(2019)冀1081执保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河北唐兴公司名下不动产两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冀(2016)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394号、冀(2017)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3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另,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冀1081执保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河北唐兴公司名下机器设备27台,查封期限为二年。前述执行裁定书下达后,河北唐兴公司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9年5月14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9)冀10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河北唐兴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

  3、2019年5月3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济南一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河北唐兴公司经济南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缺席仲裁。之后,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0月1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济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书》,做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河北唐兴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10,000.00元;

  (2)被申请人河北唐兴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39,379.58元;

  (3)本案仲裁费用101,123.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均由被申请人河北唐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第(1)(2)(3)项合计18,355,502.60元,被申请人河北唐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济南第一机床有限公司。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裁定生效后,河北唐兴公司依旧未支付剩余货款。2020年5月12日,济南一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020年7月22日,济南一机收到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2020)冀1081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杨秀芬)提出的异议成立,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执保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0年8月10日,济南一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9月11日,济南一机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出具的(2020)冀10执复164号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维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执保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裁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的(2020)冀1081执异5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2020年10月7日,济南一机收到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邮寄的包括河北唐兴公司为具状人的《民事起诉状》、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的(2019)冀1081民初766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河北唐兴公司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济南一机。河北唐兴公司在该《民事起诉状》中称,因济南一机多次逾期发货,且济南一机所生产设备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经常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生产,直接导致河北唐兴公司花费巨额人工费、材料费及由于不能按时生产赔偿其他公司的损失等支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济南一机赔偿河北唐兴公司损失500.0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济南一机承担。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冀1081民初7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告济南一机名下价值500.00万元的银行存款、金融债券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等财产。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1、截至2020年10月9日15时,济南一机与河北唐兴公司机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共导致济南一机4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资金合计2,032,533.1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9%。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和资金对济南一机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被冻结账户解除冻结之前,公司尚不能排除后续或有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济南一机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努力降低上述事项对其日常业务运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金额较小,且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济南一机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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