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1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3版)

(上接C51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3版)
2020年09月08日 04:01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51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3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2014年3月19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4]18号)批准,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5.87亿元。

  2014年3月20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4]19号)批准,同意本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4年5月5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4)第0420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586,927,099元,截至2014年5月5日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此次增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承诺购买本行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014年6月5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7、第七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为满足战略发展和金融监管趋严的要求,充实本行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营运能力和抗风险能力。2013年11月28日,本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议增发288,288,000股,每股发行价格3.5元,为2012年末每股净资产的1.1倍,募集资金10.09亿元,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增资扩股方案的具体实施、处理增资扩股的各类事宜,董事会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调整,包括增资股份数、增资价格、增资比例。

  2013年12月10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3]175号),同意上述增资扩股方案。

  2014年12月4日,本行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确认本次增资扩股的募集缺口为91,679,717股;该等募集缺口由下列认购方认购: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由于福清东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临时资金紧张,向本行提出放弃认购2013年增资扩股缺口;本行确认将认购方调整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最终认购募集缺口情况如下:

  本行该次增资扩股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议及外部批复,本次增资扩股认购缺口部分的股东或投资者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5年4月3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5]第1033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875,215,099元,截至2015年4月2日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此次增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承诺购买本行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015年5月8日,厦门银行2015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2015年5月26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5]64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8.75亿元。

  2015年6月11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8、第八次增资扩股

  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状况,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本行实现综合化经营的发展目标。2016年12月19日,本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议增发不超过5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以2016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6元,向新法人股东募集。

  2016年12月27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6]107号)审批,同意上述增资扩股方案。

  (1)第一期

  ①增资批准及方案

  2017年3月15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增资扩股股份发行对象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确定了发行对象及认购此次增发的股份,并将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每股4.8元。

  ②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7年6月13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450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6月12日,已收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合计552,00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5,000,000元,剩余款项合计437,000,000元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1,990,215,099元。此次增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承诺购买本行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017年6月16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同意先行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假日星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合计1.15亿股,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75,215,099元变更为人民币1,990,215,099元。同时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7年6月21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37号)批准,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9.90亿元。

  2017年6月26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3710XM的《营业执照》。

  (2)第二期

  ①增资批准及方案

  2017年7月24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增资扩股股份发行对象的议案》,拟向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合计3.85亿股股份,发行价格4.8元/股,增加资本金总额18.48亿元。

  ②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7年8月22日,根据本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章程的议案》,本行总股本由19.90亿股增至23.75亿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9.90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3.75亿元人民币。

  2017年9月8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69号),同意福建七匹狼集团入股2.115亿股。

  2017年9月8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462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9月8日,已收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合计1,848,00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385,000,000元,剩余款项合计1,463,000,000元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2,375,215,099元。

  2017年9月14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71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3.75亿元。

  2017年9月15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3710XM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注: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0日更名为厦门港务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本行历次增资扩股的合法合规情况

  本行历次增资扩股均已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历次增资价格不存在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且已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了评估复核工作。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号)确认,本行第一次增资扩股、第八次增资扩股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定价依据合理;第二次增资扩股至第七次增资扩股虽未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但均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所有八次增资扩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银行内部决策程序,获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新增注册资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获得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批复,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自成立以来,除八次增资扩股外,未发行或变相发行任何公司股份。本行历次增资扩股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评估程序,并取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增资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增资扩股的相关规定,增资过程合法合规。

  三、本行的股本和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及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股东总数为2,846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户、股、%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本行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2,375,215,099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含10%),且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含25%)。按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的计算,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注: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资本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本行主要股东情况

  1、本行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①SS是国有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SLS是国有法人股股东(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②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0日更名为厦门港务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行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为机关法人,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代表厦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厦门市财政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502000041392024,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

  截止招股书签署日,厦门市财政局持有本行480,045,448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0.21%。

  (2)台湾富邦金控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简称“台湾富邦金控”)为注册地在中国台湾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注册所在地为台北市建国南路一段237号,公司统一编号03374805,负责人为蔡明兴,注册资本为1,150.03亿元新台币,其投资业务内容包括: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创业投资事业,及其他主管机关核准投资之金融机构或事业投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台湾富邦金控总资产85,477.02亿元新台币,净资产6,196.86亿元新台币,2019年净收益为4,479.92亿元新台币,净利润595.73亿元新台币。(以上数据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经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截止招股书签署日,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473,754,585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9.95%。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人民币2.288亿元,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B栋5层004号,法定代表人丁海东,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盛达兴业总资产50.58亿元,净资产29.86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3,200.14万元,净利润1,620.37万元。(以上数据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未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

  截止招股书签署日,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行252,966,517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0.65%。

  (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住所为金井中兴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伟,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纸制品、建材、百货、五金交电及日杂用品批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七匹狼集团总资产268.08亿元,净资产141.10亿元,2019年营业总收入为51.10亿元,净利润5.63亿元。(以上数据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截止招股书签署日,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211,500,000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8.90%。

  3、本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行2008年引入台湾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自2008年战略入股本行后,富邦银行(香港)先后参与了本行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七次增资扩股,并受让了部分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富邦银行(香港)历次入股均取得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批复,且投资入股比例均未超过20%,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2号)等外商投资管理及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

  富邦银行(香港)成为本行股东后,为本行组建、优化台商业务团队,建立有效的营销体系,提升对台商客户的金融服务水平等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在零售业务、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等方面展开合作,为本行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营。

  本行于2008 年6月10日与富邦银行(香港)签订了《战略合作与技术支持协议》,与富邦银行(香港)建立了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双方从9大方向共51个合作项目入手,富邦银行(香港)对本行包括信用风险改革、流程优化、网点设计、运营改造、人员培训、业务拓展等领域进行改革提升。

  2018年11月2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筹)批复同意,台湾富邦金控受让富邦银行(香港)持有本行的473,754,585股份,受让后台湾富邦金控持有本行473,754,585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9.95%。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台湾富邦金控取代绕道第三地子公司间接参股的方式,直接持有本行股份并成为本行第二大股东。

  4、本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如下:

  (1)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厦门市财政局直接持有本行20.21%的股份,为本行第一大股东,本行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

  (2)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为厦门市财政局、台湾富邦金控、盛达兴业及七匹狼集团,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单独持有本行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本行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本行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本行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人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行董事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行不存在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对照《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5)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4条规定:

  本行“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

  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首发前三年,本行的第一大股东始终为厦门市财政局,其持股比例未超过30%。本行其他股东变化主要系引入投资者和其他股东之间正常转让所致。因此,本行的股权及控制结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行近三年经营管理层发生的变化,主要系由于本行董事任职到期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辞职、退休、补选、补聘所致,该等变化对本行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本行近三年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行近三年内一直经营银行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作为商业银行,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同时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本行内部制度、管理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有效。2020年7月3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76201_G06号),认为于2020年6月30日本行(含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6月30日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③其他证据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股累计超过51%的股东如下:

  截止招股书签署日,厦门市财政局、台湾富邦金控、盛达兴业和七匹狼集团这4名股东,累计持有本行1,418,266,550的股份,占总股本的59.71%。上述4名股东均已签署承诺,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等股份。

  综上所述,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本行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4条的相关规定。

  5、自然人股东情况

  本行自然人股东入资主要发生在本行设立时,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和市联社的自然人股东以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和市联社的净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其股东资格已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体改[1996]07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387号)批准,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本行已确权的2,441名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根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不存在其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共有2,664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本行71,489,186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3.01%。

  (1)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情况及其在本行任职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行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在本行任职情况指其是否在本行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本行自然人持有股份的形成情况

  本行自然人股东(包括社会自然人股东和职工股东)所持股份的形成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①本行设立时原城信社及市联社自然人股东折股

  1996年在组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时,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的自然人股东1,796名以经评估确认的原信用社的净资产折股,成为本行自然人股东,该部分股份合计17,740,600股。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关于筹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355号),本行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已经监管部门批准。

  ②本行设立后自然人股东认购的增发股份

  本行第二次增资扩股时,共计1,540名自然人股东以每股2.5元认购6,414,912股,其中,164名内部职工认购1,187,502股。此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的《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09]173号)批准。

  本行第三次增资扩股时,共计1,539名自然人股东以每股2.71元认购8,060,950股,其中,159名内部职工认购1,411,855股。此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74号)批准。

  本行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共计1,543名自然人股东以每股2.71元认购8,501,475股,其中,155名内部职工认购1,466,049股。此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113号)批准。

  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时,共计1,210名自然人股东以每股3.5元认购9,172,437股,其中,144名内部职工认购1,754,543股。此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2012]230号)批准。

  本行第七次增资扩股时,共计668名自然人股东以每股3.5元认购4,100,335股,其中,63名内部职工认购485,783股。此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3]175号)批准。

  此外,本行自设立至2020年6月30日,还存在自然人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本行股份的情况。

  (四)本行国有股权确认及转持情况

  1、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厦门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5日出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有关事项的批复》(厦财商[2020] 1号),对本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国有股东的身份和持股数进行了确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本行国有股东“厦门市集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城发市政有限公司”、本行国有股东“厦门教育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夏商怡行教育有限公司”外,本行国有股权情况没有其他变更。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共有22家国有股东,共计持股692,386,06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29.1505%。

  单位:股、%

  2、国有股转持情况

  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资本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本行的业务情况

  (一)经营范围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业务和经营概况

  本行总部位于厦门,业务网络覆盖福建省及重庆市。自成立以来,本行始终坚持“立足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面向城市居民、服务两岸台商”的市场定位,发挥本地渠道便利、经营决策迅速、机制高效灵活等优势,通过与股东紧密合作,完善法人治理、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体系、强化风险管控,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两岸、聚焦中小的区域特色银行。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2,659.06亿元,股东权益总额162.19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1,205.00亿元,吸收存款总额1,460.6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2%,拨备覆盖率为322.50%。2020年1-6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7.11亿元,净利润9.68亿元。2019年度,本行实现营业收入45.09亿元,净利润17.36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本外币存款余额占厦门市场总额的比例为7.76%,在厦门商业银行机构中位列第6位;本外币贷款余额占比为4.86%,在厦门商业银行机构中位列第8位。

  (三)分销渠道

  1、分支机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共设有专营机构2家,分行9家,支行52家,主要集中在福建省内及重庆地区,尤以厦门地区为主,初步形成了“深耕海西、服务闽台、辐射西南”的区域性银行的网点布局。

  2、自助银行和自助柜员机

  本行自助设备主要包括: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自助终端。本行本着增强辐射效应、方便服务市民的宗旨,不断优化自助设备布局。同时,对设备系统进行持续升级改造,增加功能点、优化操作界面,提升客户操作便捷性,提高服务效率。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有1家离行式自助银行,56家附行式自助银行,设有194台自助机具(包括自助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34台多媒体自助终端。

  3、线上移动金融服务渠道

  (1)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是本行推出的能满足面向公司和个人用户移动端金融服务需求的工具。公司用户方面,本行手机银行为企业提供账户管理、移动支付、移动代发、存款理财、贷款业务等金融服务,同时提供移动办公、费用报销、商旅服务、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等增值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节约运营成本,助力中小微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个人用户方面,本行手机银行具备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生活服务的功能,满足用户移动端金融服务需求。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手机银行累计户数分别为54.21万户、46.78万户、34.43万户和23.93万户,交易笔数分别为159.10万笔、286.01万笔、234.62万笔和162.45万笔,交易金额分别为460.62亿元、606.27亿元、401.21亿元和254.39亿元。

  (2)微信平台

  本行运营的“厦门银行”微信平台以零售业务为核心,细分目标客群,为其提供账户查询、资金变动提醒、用卡优惠、货币兑换、产品快讯、手机银行下载、二维码收单和学费缴交等一系列金融服务。本行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的零售微信平台,一方面满足了客户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也进一步提升了本行客户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网点营销服务模式转型。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微信平台订阅人数已经突破54万人。

  (3)网上银行

  本行网上银行包括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本行个人网银已建成转账汇款、缴费支付等基础功能,配套投资理财、个人贷款、信用卡等功能,实现互联网支付等功能,推广个人超级网银,实现客户使用体验提升。

  本行企业网银为企业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对公贷款、电子票据、国际业务等多元化、高效的7×24小时全天候自助金融服务,客户可随时随地查询管理账户,实现低成本、安全、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

  (4)电话银行

  本行电话银行400-858-8888为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服务,同时开通台湾地区客户服务热线0080-186-3155,成为大陆首家开通台湾地区专属免费客户服务热线的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内容涵盖咨询、查询、业务受理、故障处理、和提供金融解决方案;通过收集各类建议信息助力本行在业务、服务流程的优化提升。电话银行开启远端座席功能,建立了全行统一的电话呼出平台,通过系统优化及可视化管理,满足全行各业务部门开展客户关怀、维系、产品营销等需求,有效发挥了渠道优势。

  (5)在线客服

  本行为客户在官网、对公和个人网银及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公众号智能等渠道提供了智能在线客服服务,机器人客服可分流近70%的服务量,通过快速有效的问答服务,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四)本行的竞争优势

  近年来,厦门银行积极引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注重品牌化建设、区域化布局、综合化发展,实现了经营的特色化和差异化,逐步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独特的区位环境,巨大的发展潜力;

  2、战略股东的有力支持;

  3、两岸金融平台的经营特色;

  4、卓越的小微金融服务能力;

  5、专业多元的金融市场业务;

  6、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稳健的风险管理;

  7、先进而稳定的信息系统。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本行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如下:

  (一)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本行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权)。

  1、自有房屋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经营所用房产建筑面积共计69,477.82平方米。本行取得该等房屋的权属证书情况如下:

  (1)本行已取得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房产(包括停车位)共计95处,建筑面积共计61,658.15平方米,详见“附件四”。

  (2)本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7,819.67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①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53号701、502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203.71平方米,为原银隆信用社的资产,在本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本行,并由本行占有、使用,但因合建分房、相关负责人员离职等历史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②分别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117号101室、701室、702室、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129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556.58平方米,为原莲前信用社的资产,在本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本行,并由本行占有、使用,但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③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6号一、二层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822.51平方米,为原银隆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在本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本行,并由本行占有、使用,但因其建设时涉及分院合建等历史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该房产原为本行主机房,本行已于2016年将主机房由该处搬迁至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1998号的翔安数据中心。该房产目前作为本行备用机房。

  ④坐落于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街150-152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339.56平方米,为原同安信用社的资产,在本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本行,并由本行占有、使用,但因上述房产所在土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⑤分别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4号之二301室、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33-34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902.31平方米,系本行自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处购买,但由于当时的经办人员已离职等原因,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⑥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6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387.50平方米,系本行购买所得,但因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原出让方已注销,因此至今未能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⑦坐落于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以北、湖滨路以西城投·碧湖城市广场3幢B101号、B201-205号、B1701-1707号、B1801-1807号、B1901-1907号、C535-542号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4,607.50平方米,系本行漳州分行自漳州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上述房屋预计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目前尚未建造完成,因此至今未能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上述房产为本行真实所有并已实际使用或将实际使用,虽未办理权属证书,但并未使本行有关的业务活动受到影响,也未发现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该等房产向本行主张权利。该等事项不会导致本行产生重大损失,也不会成为本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经营所用房产外,本行目前未拥有非经营性用房。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及净额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

  2、租赁房屋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部分办公及经营用房系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租赁房产(未包括ATM机租赁)共计139处,合计面积约为83,866.68平方米,详见“附件五”。其中115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76,607.9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拥有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转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或文件或公共租赁房屋主管单位同意出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或文件;24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7,258.77平方米的房产,出租方暂未提供该等房产的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出租方暂未提供房产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本行承租第三方房屋总面积的8.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若出租方未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产,在此情况下,若第三方对该等房产的所有权或出租权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等房产,但本行仍可依据租赁协议向出租方进行索赔。该等房产主要用于分支机构营业部、办公用途或员工宿舍,本行在同等条件下及时获得替代物业不会存在困难,而有关开支亦不会重大。

  上述83,866.68平方米租赁房屋中,23,330.68平方米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占发行人承租的第三方房屋总面积的27.82%。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本行上述租赁房产尽管存在部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部分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但上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以上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本行若因该等未提供产权证书或该等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租赁房产原因导致本行营业网点无法正常经营或将会对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将搬迁至产权完备的经营场所进行营业,该等经营场所搬移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房屋租赁的上述瑕疵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4、抵债资产

  (1)本行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抵债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其中,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的抵债资产共1笔,合计原值603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03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2)抵债资产的获得、处置过程

  本行存在一笔抵债资产,系历史原因形成。该笔抵债资产债务人为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该笔抵债资产于1996年厦门银行成立时便存在,位于厦门市虎园路6号,目前债务人工商登记已经注销。从1996年厦门银行设立至今,由于厦门市银隆信用社、航空航天部第三设计院厦门分院合建综合楼的历史原因,其房产未获得相应产权证,因此厦门银行持有的该笔抵债资产无法实现转让,导致该项商业用房始终为厦门银行持有,随后厦门银行将该项商业用房出租。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对该笔抵债资产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本行获得抵债资产的方式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第七条的规定,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债务人为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的抵债资产并未经过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方式成为本行抵债资产,存在一定瑕疵,但主要系信用社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且本行已经全额对该房产计提减值,未对本行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本行获得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证明厦门银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土地房产违法情况,未因违反土地房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本行从未因上述抵债资产受到银监部门的处罚,本行拥有的抵债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超过2年未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

  本行存在1笔超过2年未处置的抵债资产,其原值为603万元,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目前账面价值为零元。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第二十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该房产系由厦门银行设立时由信用社带入厦门银行的资产,因历史原因至今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故将其出租收取租金。

  本行报告期内从未因该抵债资产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且获得了土地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函。

  综上,本行有一处抵债资产存在超过2年未处置的情形,位于厦门市虎园路6号的抵债资产系历史遗留问题超过2年未处置,本行获取了厦门市土地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土地房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商标如下表所示:

  2、域名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的域名注册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同业竞争指本行与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4家,包括厦门市财政局、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财政局为本行第一大股东,本行其他股东中除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为厦门市财政局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100%股权的下属企业外,不存在厦门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财政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情况如下:

  1、厦门市财政局所持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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