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20年09月04日 02:3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苏民终6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金,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常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公司诉讼请求一致,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不服常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20年4月3日、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事宜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号;《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号;《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号。

  二、诉讼的调解情况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2020)苏民终64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0年9月7日前,吕超、薛桂凤向本院申请撤回(2020)苏执复45号保全复议案的复议申请,并自行承担该案全部法律费用(如有),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

  二、2020年9月7日前,吕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0)苏04民初40号股权转让案的起诉,并自行承担该案全部法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

  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吕超不得再基于《关于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后续相关事宜》和/或吕超向光洋股份返还737万股光洋股份股票的事实以任何理由再次起诉,或提出任何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三、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或者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按照如下约定向光洋股份支付和解款项共计人民币69227149.81元。该和解款项由两部分组成:

  1.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截至2020年7月9日,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应向光洋股份支付业绩补偿金为84255797.77元,利息为7713735.31元,本息合计91969533.08元。各方同意根据前述本息合计金额的7.5折计算第一部分和解款项,金额为68977149.81元。

  2.该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95568元。由吕超、薛桂凤、天海集团承担250000元,光洋股份承担245568元。

  吕超、薛桂凤、天海集团2020年9月9日之前支付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和解款项余款24227149.81元。

  四、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义务,则光洋股份确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应向光洋股份支付的款项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和解款项(69227149.81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光洋股份不再主张。

  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义务,且光洋股份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后五日内,光洋股份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吕超名下北京银行天津北辰支行62146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静海新世纪支行622848*************账户、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622698**********账户、薛桂凤名下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621661*************账户的保全措施。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义务,且光洋股份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五日内,光洋股份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针对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对限售股票的解除限售申请,并办理解除限售的各项手续。

  六、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则各方当事人确认仍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即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对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业绩补偿金、利息、诉讼费负担等均无异议;同时,光洋股份有权就(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确定的债权总额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时支付任何部分的款项,且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各方当事人仍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即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对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业绩补偿金、利息、诉讼费负担等均无异议;同时,光洋股份有权就(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确定的债权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发生前两款所述情形,且本协议签署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或者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对光洋股份进行部分清偿的,已清偿债权数额可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确定的债权总额中扣除。

  七、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协议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执,任何一方无权再就本协议所涉事宜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任何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八、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均被视为违约。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两份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签字即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95568元,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负担(该款光洋股份已预交,不予退还。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调解协议之约定迳付光洋股份)。二审案件受理费72840元(减半收取),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负担。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多缴纳的417728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解款项将分期支付,如调解协议顺利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进一步改善公司现金流,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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