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8月12日 03:32 证券时报

原标题: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4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人调整为15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5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500万股调整为46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100万股保持不变。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8月11日为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对其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1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4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人调整为15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5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500万股调整为46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100万股保持不变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每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4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人调整为15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5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500万股调整为46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100万股保持不变。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对其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每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8月11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60万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8月11日为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8月11日

  2、授予数量:460万股

  3、授予人数:15人

  4、授予价格:6.23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1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责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以2020年8月11日A股股票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经测算,预计未来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8,744.6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 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莱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每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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