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8月12日 03:32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谢志昆先生授权委托董事王堂新先生代为参加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易兰女士、高振忠先生、秋天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13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未进行轮换,结合会计师轮换机制等原因,经综合考虑,董事会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以上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6388元/股变更为8.1491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张连星等3人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离职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27股(调整后)按回购价格8.1491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已于近期离职,公司拟对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227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叠加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实施结果,预计在该项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份数将变更为184,142,980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184,142,980.00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与其授信额度对等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银行授信期限相同。其中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拟分别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4,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为了满足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拟分别向银行新增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17,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公司分别为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与其授信额度对等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银行授信期限相同,其中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担保期限10年。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6亿元。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由于个人原因,公司董事肖建学先生已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肖建学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郭阳春女士为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等相关事项,具体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事项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2人,监事会主席游秀珍女士授权委托监事周丽冰女士代为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周丽冰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改聘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正中珠江。公司拟聘的致同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中小股东保护能力。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改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名单确认属实;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227股限制性股票按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13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未进行轮换,结合会计师轮换机制等原因,不再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业务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分所”)具体承办。深圳分所于2012年成立,负责人为苏洋,已取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1564701)。深圳分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401-1406,目前拥有4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80人。深圳分所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徐华。目前,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196名,最近一年净增加19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最近一年净减少64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亿元,净资产1.23亿元。上市公司2019年报审计194家,收费总额2.58亿元。上市公司资产均值178.1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所未有刑事处罚,累计受(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七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1) 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项目合伙人:杨华,注册会计师,2004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杨华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 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签字会计师:彭中,注册会计师,2005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彭中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孙宁,注册会计师,2000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孙宁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本期审计费用及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较上一期审计费用的同比变化情况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合计100万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上市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聘任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260072

  2、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

  3、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4、资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至2019年止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3年。2019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报告签字项目合伙人吉争雄已连续签字3年、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诗学已连续签字4年。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说明

  公司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书面确认:

  1、未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2、与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3、未发现该公司的管理层舞弊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5、我所已连续多年为该公司提供审计业务,该公司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

  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13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未进行轮换,结合会计师轮换机制等原因,经综合考虑,提议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三、 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

  (二)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我们认为致同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改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改聘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正中珠江。公司拟聘的致同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改聘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事项进行审议,获全票通过。

  (四) 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改聘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正中珠江。公司拟聘的致同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中小股东保护能力。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改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五)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立股份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7日;

  4、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3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45.3万股,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5、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54元/股;

  6、激励模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7年11月10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依照35%、35%、30%的比例申请解除限售;

  7、解除限售条件:

  ■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为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的影响。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对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的,则该被并购或参股投资公司的损益或收入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或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核算中。

  (二)实施情况

  1、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1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0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4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54元/股。

  7、2018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因此由初始授予的45.3万股增加到63.42万股。

  8、2018年8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潘文喆、董桂琴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两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0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6143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34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21.65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郑江东已于近期离职,公司将对其2017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55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公司2017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2665万股增加到54.9731万股。

  12、2019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谋琅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6388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32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28.880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紫君、孟友连、唐辉文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4,99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6388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作的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8.1491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回购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2017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227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1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0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4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54元/股。

  7、2018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因此由初始授予的45.3万股增加到63.42万股。

  8、2018年8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潘文喆、董桂琴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两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0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6143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34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21.65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郑江东已于近期离职,公司将对其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9,555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公司2017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2665万股增加到54.9731万股。

  12、2019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谋琅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3,377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6388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 2019年10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32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28.880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肖紫君、孟友连、唐辉文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24,990股按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5、2020年7月,公司实施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10股增加4股,公司2017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22,558万股增加到311,581万股。

  16. 2020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22,227股按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初始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各为9,000股 (初始授予价格23.54元/股)。2018年5月,因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别增至12,600股。

  2018年11月,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5%,当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为4,410股,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各为8,190股。

  2019年5月,因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其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各增到11,466股。

  2019年11月,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5%,当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为6,174股,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各为5,292股。

  2020年7月,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其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各增到7,409股。

  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同意对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所持有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数量为22,227股,调整后回购价格为8.1491元/股,公司对其所持的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按照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勤勉尽职的工作。公司管理团队后续仍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合法合规,相关审核程序合规。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名单确认属实;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227股限制性股票按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决议事项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回购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已于近期离职,公司拟对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227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叠加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实施结果,在该项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份数将变更为184,142,980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184,142,980.00元。

  公司依此对《公司章程》中第六条、第十九条中有关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与《公司章程》上述条款修订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0年8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章程》上述条款修订事项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复合材料”)、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富立”)。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2020年度拟为被担保人合计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6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2020年度实际发生的授信担保合同金额为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与其授信额度对等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银行授信期限相同。其中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拟分别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4,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为了满足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拟分别向银行新增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17,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公司分别为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与其授信额度对等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银行授信期限相同,其中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担保期限10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6亿元(以公司2020年度对上述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授信担保金额为准)。

  2020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01-15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碧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卢旭球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装饰复合材料、金属零部件;材料表面处理技术的开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58,256,155.89元;负债总额为52,573,041.4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2,573,041.48元;净资产为5,683,114.41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616,885.59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74,307,201.41元;负债总额为65,409,862.0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5,409,862.08元;净资产为8,897,339.33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485,775.08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11-15

  注册地址:佛山三水工业园区南边E区4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昆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及其配件(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自有物业租赁服务;提供产品技术的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55,789,933.88元;负债总额为42,505,226.0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2,505,226.00元;净资产为13,284,707.88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802,898.21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56,924,115.01元;负债总额为44,073,792.96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4,073,792.96元;净资产为12,850,322.05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434,385.83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宏源复合材料

  为了满足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宏源复合材料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公司2020年度为宏源复合材料银行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银行授信期限一致。

  具体担保金额以宏源复合材料与银行签订的授信担保合同为准。

  2、佛山华富立

  为了满足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华富立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公司2020年度为佛山华富立银行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1,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银行授信期限一致。

  具体担保金额以佛山华富立与银行签订的授信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意见:公司对所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均具有实质控制权,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其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求,以上担保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本次担保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3.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9%。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合计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2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授权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59%。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肖建学先生的辞职报告,肖建学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肖建学先生在担任董事职务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郭阳春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任职资格等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提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月 12 日

  附件:郭阳春女士简历

  郭阳春女士,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福建豪盛股份有限公司董秘,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郭阳春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为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及财务总监,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郭阳春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8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8月27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27日

  至2020年8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 1-5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 2020 年 8 月 21 日 9:30-11:30、 13:30-16:30。

  2. 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710。

  3. 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方式登记,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信封/标题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 4)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69-83338072

  邮箱: investor@dghuafuli.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710。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2017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227股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1491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实施,将使得公司总股本从184,165,207股变更为184,142,980股,注册资本将由184,165,207.00元变更为184,142,980.00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

  2、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69-833338072

  4、邮箱地址:investor@dghuafuli.com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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