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8月12日 03:26 证券时报

原标题: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20-053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或“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江南化工,证券代码:002226)连续两个交易日(2020 年 8 月 10日、2020年8月11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于2020年7月31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集团”)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合称“交易协议”),公司控股股东盾安控股拟向特能集团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87,347,254股股份(无限售条件),占公司总股本的1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7元/股,总价款为1,311,430,778元人民币。同时,盾安控股将所持江南化工187,222,356股限售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14.99%)(以下简称“授权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特能集团。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作为盾安控股债务的银团代理行,负责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并保证自交易协议签署之日至特能集团成为江南化工第一大股东并且以其自身持有的股份仍可保持对江南化工的实际控制地位之日不主动对盾安控股就标的股份或授权股份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措施。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盾安控股变更为特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姚新义变更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事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以及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交易所涉及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拟转让股份的交割以该等股份解除质押为前提,如未解除质押,本次交易所涉及股份转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2、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拟向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拟向奥信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方矿业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和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拟向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陕西庆华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65%股权,拟向广西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容县储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容县冯大农牧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90%股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董事会再次审议、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适用)、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或者备案(如适用)、国家商务部的审批或者备案(如适用)等程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能否取得前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2020年8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与其全资子公司遂昌县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盾安化工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5,798,4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7%股份转让予润和物资。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其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20-052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其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所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为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且变动比例不超过5%,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交易概述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的一致行动人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化工”)通知,其与其全资子公司遂昌县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物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盾安化工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5,798,4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7%股份转让予润和物资。具体情况如下: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111708X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门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2、 受让方基本情况

  遂昌县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E3XAL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遂昌县两山转化发展大厦B幢五楼502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说明:润和物资为盾安化工下属全资子公司。盾安化工与润和物资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三、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持股情况

  ■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遂昌县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甲方将持有的江南化工35,798,4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7.41元/股)的100%即7.41元/股,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贰亿陆仟伍佰贰拾陆万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265,266,144.00元)。

  3、 价款支付

  乙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4、税费承担

  本协议双方将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相应税款与费用。

  5、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和乙方各自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并保证,其拥有由其股东会决议证明的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全部权力与授权。

  (2)甲方特别声明与保证

  甲方对依本协议转让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第三方质押权人的同意,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润和物资将成为控股股东盾安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2、盾安化工曾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出具过《不可撤销的承诺书》。根据该《不可撤销的承诺书》,盾安化工所持江南化工10,000万股股票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信达公司同意,盾安化工不得单方面对上述股票行使任何的处分行为。盾安化工本次股份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盾安化工与润和物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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