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6日(星期四)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6日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8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2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5,591,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5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650,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1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940,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44%。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胜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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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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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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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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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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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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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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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限售期安排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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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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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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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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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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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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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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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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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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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制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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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与天津晋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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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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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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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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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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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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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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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中,议案1-12、1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3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议案1-4、8-9、12、14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4、议案9、议案14予以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22,823,619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天津安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台州椰林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议案1-4、8-9、12、14予以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23,030,216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南华、刘翠娥;
3、结论性意见: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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