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年07月29日 05:5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浙勇、杨海峰、张志、方茂军:

  经查,我局发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0亿元至90亿元。6月18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修正为亏损108亿元至115亿元。6月23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实际业绩为亏损111.90亿元,与2020年1月业绩预告中披露金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二)公司在编制2019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过程中,因出现会计差错,导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虚增,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财务总监张志、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7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遵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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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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