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7月23日 01: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甫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583,176,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2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81,017,0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15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75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15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53%。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1.00 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候选人——刘军   同意股份数:582,292,921股

  1.02.候选人:候选人——王正军  同意股份数:582,525,41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候选人——刘军   同意股份数:1,873,007股

  1.02.候选人:候选人——王正军  同意股份数:2,105,505股

  刘军先生及王正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议案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108,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8%;反对1,0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3%;反对1,0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3.00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候选人——王志波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108,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8%;反对1,0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3%;反对1,0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王志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君、殷晨瑀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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