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过高?最高法回应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2日电 2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在谈到民间借贷利率设定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过高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发布会现场 来源:中国法院网
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三是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
四是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正确适用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是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和保障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过高的问题,郑学林指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郑学林表示,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学林介绍,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
他提到,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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